乘客打的遇车祸 受伤致残找谁赔?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私家车主醉酒驾驶,撞上了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内一乘客受伤,交警认定私家车司机负全责。受伤乘客把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投保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近日,南充中院维持高坪区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向伤者赔偿18万余元, 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私家车醉驾惹祸 出租车乘客受伤
2017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 高坪区80后男子郭青春, 在高坪城区乘坐由顺庆区同龄男子黄守金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回家, 途中该车与赵亮山醉酒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郭青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青春被送往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 产生医疗费44632.24元。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于8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亮山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黄守金、 郭青春不承担责任。2017年12月5日, 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 郭青春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
起诉三方索赔 被告均称无责
黄守金驾驶的出租车是在南充某出租车公司承包的,出院后,郭青春找到出租车司机黄守金及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要求给予赔偿,但对方声称本起事故的肇事者系醉酒驾驶的赵亮山, 希望郭青春找赵亮山维权。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郭青春遂将出租车司机黄守金和出租车公司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高坪区法院, 要求判令黄守金立即支付其各项损失合计191,667.44元,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庭审时,原告郭青春认为,案涉出租车系被告出租车公司所有, 被告黄守金是该车的驾驶员, 应推定黄守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出租车公司与黄守金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乘客,故出租车公司和黄守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案涉车辆的交强险、乘坐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 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关系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黄守金和出租车公司均辩称,本案是由交通肇事引起的, 黄守金和郭青春都没有责任,黄守金也是受害方,郭青春应向肇事者及肇事车保险公司提出诉讼及主张赔偿。出租车公司还认为,应由本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此外,黄守金与本公司之间仅仅是车辆承包经营关系, 本公司只收取固定的承包费, 黄守金在营运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本公司并未享有,故对黄守金在营运过程中的损失, 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 本案是客运合同纠纷, 与保险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应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系客运合同纠纷 出租车司机担责赔偿
明明赵亮山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 但郭青春却状告出租车司机等赔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吗?高坪区法院审理认为, 黄守金既是驾驶员又是承包该出租车的实际经营者。郭青春在乘坐出租车期间, 与黄守金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作为承运人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现郭青春在运输途中受伤,其本人无责任,故黄守金应对郭青春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系实际车主, 与黄守金系承包经营关系, 对该运输合同享有营运利益, 因此应对郭青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本案系客运合同纠纷, 与保险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在本案中直接向郭青春进行赔付。 该院一审判决黄守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郭青春赔偿各项损失184,261.44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同时指岀,出租车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赵云
受害方有权选择 对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形, 受损害人有权选择出租车公司和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在承担责任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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