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不上人便砍车 3男子被判刑

南充晚报 2019-08-07 00:37 大字

本报讯 两伙青年男子因小事发生纠纷并打架, 其中一方在追赶对方的人员时没有追上, 便将对方的一辆小轿车损坏。近日,高坪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2018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 高坪区青年谢甲、彭某、谢乙等人从高坪区一歌城出来时,在门口与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吵,杨某被打了一耳光。杨某咽不下这口气, 乘坐同行朋友金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和其他几人一起离开,并电话邀约熟人前来帮忙。金某开车接到带砍刀前来帮忙打架人员后,将车停在华诺国际歌城旁,金某、杨某等人从后备箱拿出砍刀、 钢棍等工具,在“帝凯乐”附近寻找彭某、谢甲等人,后遇到彭某和谢甲, 双方发生抓扯,谢甲在夺刀过程中, 左手被划伤。谢甲、 彭某等人见金某车子后备箱打开,里面有砍刀等武器,便从后备箱内拿出砍刀去砍杨某、 金某等人,杨某、金某等人逃离现场。谢甲、彭某见不能追赶上金某、杨某等人,便持砍刀对金某的车辆进行砍砸, 谢乙见状也拿砍刀对车辆进行砍砸, 致车辆玻璃、 引擎盖、车门等多处损坏,后3人离开现场。金某报案后,警方进行调查,经高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该车的市场维修价格为20852元。

2018年8月3日,谢甲、彭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8月31日, 谢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3月,3名被告的亲属分别赔偿金某车辆修理费7000元,金某的亲属对3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高坪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甲、彭某、谢乙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谢甲、彭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乙到案后能坦白认罪, 可以从轻处罚。3人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分别判处谢甲和彭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谢乙有期徒刑9个月。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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