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股东 老人捍卫姓名权

南充晚报 2019-04-23 01:0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位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家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其名字注册成为股东,面临被取消低保资格并退回已领低保金的风险。不得已,老人将这家合作社告上了法庭。 昨(2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合作社侵犯了老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日前判决合作社向老人公开书面道歉, 并赔偿损失3000元。

老人突然成股东 竟是合作社冒名

冯珮是顺庆区某乡一位靠低保金生活的老人。2017年5月, 一位村干部对他说:“上面查出,你是一家养殖合作社的股东,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还要把以前领取的低保金退回来。” 冯珮一再表示没这回事。经乡村干部调查,冯珮确实不是那家合作社的股东,便没有动他的低保。

冯珮想起,几年前,的确有村民借用过他的身份证, 说是要让他参加什么合作社,他估计问题就出在这,于是找到那家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黄岗, 要求对方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在股东中删除自己的名字,但协商未果。

冯珮虽年老,但法制意识较强,经过调查取证,2018年6月, 他将那家合作社告上了顺庆区法院。

与合作社打官司 捍卫自己姓名权

庭审时, 原告冯珮表示:“2013年10月15日, 被告合作社在没有经过我本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我的名字,在顺庆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把我列为合作社股东。这使我少领了26个月低保金, 相关部门还准备取缔我的低保资格, 干部群众还指责我做人不诚信,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给我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和创伤。”

冯珮向法庭请求: 依法判令合作社立即停止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通过当地纸媒公开刊登道歉文章,消除不良影响; 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2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岗辩解,我们并没有侵犯冯珮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当时我委托合作社的社员明确告诉过冯珮注册合作社的事,他自愿将身份证交出来的。冯珮不是股东,只是社员,他自己可以通过办理行政手续注销其社员资格。而且,他作为社员并没影响其低保资格。

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法院调查工商登记信息,该合作社5位股东合计出资40万元,其中冯珮出资5万元,冯珮在工商注册登记时确实是股东。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被告合作社无正当理由使用冯珮的名字注册合作社,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已侵犯了冯珮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冯珮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若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就可能享受低保待遇, 合作社的行为显然会对冯珮的该项权利造成不便和阻碍,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为冯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此外,由于合作社的侵权行为对冯珮精神和生活上造成较大影响,冯珮有权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冯珮声称少领26个月低保金5200元,因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合作社工商登记信息,将冯珮从股东名单中删除;在乡村或场镇范围内书面公开向冯珮赔礼道歉,书面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法院将在本地纸媒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 所需费用由合作社负担;向冯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民法通则》 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姓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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