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致人受伤 主人赔偿8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罗琴)如今,城镇居民养宠物犬较为普遍,因对宠物犬疏于管理而导致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高坪区司法局小龙司法所对一起宠物犬致人损害案件进行调解,由于宠物犬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经调解,宠物犬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去年5月28日傍晚,家住小龙街道的吴某骑着电动车回家,在经过小区大门口时,小区内一只宠物犬正快速追赶前方的主人文某。吴某躲闪不及,电瓶车从小狗身上压过,吴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了路沿石旁。经诊断,吴某的左侧多根肋骨被摔断,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治疗。吴某选择了保守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用2.2万元。
出院后,吴某多次找到文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无奈之下,吴某来到小龙司法所求助。
调解中,文某承认案件中的宠物犬是自己饲养的,但她辩称,宠物犬真正的主人是张某,由于张某外出务工,而自己喜欢小狗,于是张某将小狗交由自己饲养。文某称,自己养的小狗是宠物犬,不是大型犬、烈性犬,日常也按照规定对宠物犬进行了疫苗注射,吴某受伤害并不是宠物犬撕咬直接导致的,其摔倒是由于自身骑电瓶车观察不仔细,操作不合理导致的,整个事故与自己无关。
调解人员了解案件事实后,依法向文某释明法律责任,小狗虽是张某购买的,但实际小狗是交由文某寄养,故文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张某无需担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为饲养人文某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文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吴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吴某摔倒受伤,文某应当对吴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某在整个事故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文某不存在免责、减责事由。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劝说后,文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同意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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