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元的借条 为何只认定6万元?

南充晚报 2019-03-21 04:18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柯艾将殷红告上法庭,称对方借款12万元不还,有借条为证。可殷红却称,她根本没有向柯艾借款,是柯艾伙同他人胁迫自己写的借条,她当时报了警,但没有举出相关证据。而柯艾提供了双方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 二审法院通过对证据综合判断,认定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数额为6万元。

借贷纠纷闹上法庭 一审认定借款成立

殷红和柯艾都是住在南部县城的中年女子。2018年9月, 柯艾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殷红, 称早在2013年10月29日,殷红向她借款12万元,这些钱中,有2万元是她本人的,另外向朋友梁湘借了6万元,向银行贷款4万元。此后殷红无力还款。2016年7月1日,她要求殷红重新给她写了一张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 柯艾除了向法院提交这张借条外,还提交了她和殷红的录音,录音内容反映殷红认可自己欠下了柯艾借款的事实。

但被告殷红却否认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说那张借条是在柯艾的强迫下书写的, 时间先说是2016年7月1日,后又说是2018年3月20日,地点在殷红经营的门市部,有邻近商户可以证实,并且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为查明事实真相, 法庭要求殷红在2018年9月14日前提交关于柯艾强迫她书写借条的公安机关立案材料等证据,但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前, 殷红除提交了一份与答辩状相似的书面意见外, 未再提交其他任何证据。

南部法院经审理, 对柯艾向殷红借款1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该院一审判决殷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柯艾借款本金12万元和支付利息。

上诉人称受到胁迫 借条和录音非本意

殷红不服一审判决, 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时, 殷红陈述, 她与柯艾在2018年才认识,并无特殊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柯艾提供的录音“反正我该你的钱,从头到尾不会差一分”系克隆形成, 因为自己当时头晕。“柯艾等人把我的手机抢去, 可以从手机上发微信,也不知柯艾什么时候录音,这些都是我受胁迫时录的音。 借条也是受柯艾等人胁迫在2018年写的。”殷红说。

但柯艾却称, 她和殷红是在2013年打牌认识的。 殷红向自己借款12万元,她钱不够,先向梁湘借款6万元,第二天将这6万元借给殷红,另在银行贷款6万元交给殷红, 均为现金交付。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不久后柯艾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称她先贷款10万元,已还6万元,还欠4万元。殷红多次找她帮助贷款, 她询问银行后得知需偿还先前贷款才能再贷。 于是殷红提供了2.5万元,她提供了1.5万元,合计4万元用于偿还先前贷款, 然后重新贷款10万元后,双方把4万元按先前所交数额各自取回,余下6万元借给殷红。由于自己患病,记忆减退,以前没有陈述清楚。

对于出借给殷红的另外6万元资金来源,柯艾在二审中说,梁湘出借6万元是一次性交付给她, 她又一次性交给了殷红。

但证人梁湘二审时向法庭陈述,柯艾向自己借款6万元,她是分两次交付给柯艾的,两次借款都书写了借条。

综合判断双方证据 二审认定借款6万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柯艾提供由殷红书写的借款12万元的借条,主张借款成立, 对于这笔借款中柯艾所称向梁湘借到的6万元,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已交付给殷红。 录音记录等证据表明, 殷红曾承认欠下柯艾的债务, 其陈述的大量内容明显与在受胁迫情形下所作的陈述不相符合,因此,殷红应当偿还柯艾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利息。

日前, 南充中院终审改判殷红偿还柯艾6万元及利息。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赵云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一般需要两个要素:一是借款凭证即借据,二是转款凭证等。 如仅有债务人书写的借条,一般情况下能确定借贷关系成立,但如果借款金额巨大,还要着重考虑债权人的出借能力、 资金来源、借款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利率等因素,才能确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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