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火锅店打官司 “李逵”赢了“李鬼”

南充晚报 2019-03-20 05:13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楚高和颜靓经营了一家高靓铜火锅店,并注册了“高靓铜”商标。后来他们发现,一个叫戴恭的男子开办了一家畅品高亮铜火锅,认为该店存在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火锅店停止侵权, 并赔偿原告3万元。

开火锅店注册商标 发现同行店名相似

2016年5月31日,顺庆城区中年男女楚高、 颜靓开业成立了高靓铜火锅店,他们使用“高靓铜”作为店招标识。在经营中,二人通过网络对火锅酒楼进行了宣传推广。

2017年9月21日,楚高、颜靓对“高靓铜”进行了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 此前一个月的同年8月21日,顺庆区90后男子戴恭开办了一家畅品高亮铜火锅店。这家火锅店的招牌主体部分是“高亮铜火锅”几个大字,左上角是“畅品”二字,但字体相对较小。在这家火锅店的点菜单和收款小票中, 使用的标识是“高亮铜火锅”。戴恭也在网上以“高亮铜火锅”为名进行了宣传推广。2017年10月23日,戴恭对“畅品高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7月20日该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初审公告,但时至法院审理本案时,戴恭尚未取得商标专有权证。

对簿公堂各执己见 是否侵权成为焦点

2018年8月,楚高、颜靓将畅品高亮铜火锅店告上南充中院。

庭审时, 围绕被告火锅店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有权,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原告楚高、颜靓诉称:“我们经营的店面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高靓铜商标。2017年9月,我们发现被告火锅店招上使用了与我们注册商标存在近似而且容易混淆、给消费者带来误导的商标,构成对我们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一切含有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字样的对外宣传,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3万元。”

被告畅品高亮铜火锅答辩称: 原告经营“高靓铜火锅”,虽然注册了“高靓铜”商标,但“铜火锅”为通用名称,公众结合其店招外观:“高靓”二字较小,“铜火锅”三字较大,普遍理解为该火锅酒楼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文字为“高靓”,而不是“高靓铜”。“畅品高亮”与“高靓”,一为四字,一为二字,“靓”与“亮”字形字义差异明显,根本不存在近似的问题。“高靓铜火锅”与“畅品高亮铜火锅”装修风格、店招字体、餐具标识、店员服饰等明显不同,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定名称近似 被告赔款停止侵权

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庭上互不相让。法院经审理认为,楚高、颜靓依法取得了“高靓铜”注册商标专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畅品高亮铜火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高亮铜火锅”作为其服务标识,在推广宣传中也使用这个标识,虽然被告使用的“高亮铜火锅”与原告所有的“高靓铜”中的“亮”和“靓”不是同一个字,但却与原告所有的商标读音相同,由于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行业是同一行业,因而被告使用“高亮铜火锅”极易导致与原告的商标产生混淆。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使用的“高亮铜火锅”与原告注册的“高靓铜”构成近似。同时,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畅品高亮”,其工商核定的字号为“畅品高亮铜火锅”,但被告却突出使用的是“高亮铜火锅”,主观上也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畅品高亮铜火锅店立即停止在经营和对外宣传推广过程中侵害原告“高靓铜”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3万元。

(文中店名和人名已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侵犯商标专有权该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商标法》第60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 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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