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政法系统出台“十个严禁”

四川法制报 2019-01-16 01:37 大字

充分发挥职能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

本报讯(罗良明 记者牟廷河)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100件大事”顺利推进,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南充市委政法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市政法系统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十个严禁”,并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市直政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政法系统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十个严禁”:

一、严禁有警不出、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纵容包庇,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企业。

二、严禁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程序规定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侵占、挪用涉案财物。

四、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违法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经济活动。

五、严禁参与企业和个人非法经营活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充当非法利益“保护伞”。

六、严禁擅自设立或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或资料,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

七、严禁向企业报销费用或变相收取会费、活动经费,强制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

八、严禁利用职权在企业入股经商,收受涉案当事人、案件代理人或服务管理对象的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

九、严禁在涉企服务中态度冷漠、随意拖延、敷衍塞责、吃拿卡要或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等行为。

十、严禁在执法司法活动中随意占用企业资金、土地、交通通讯工具等,增加涉案单位和企业负担。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先予停止执行职务,调查核实后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诬告、陷害的,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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