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自律 引导南充房企良性发展

南充晚报 2018-11-29 02:13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推进南充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水平, 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3日印发了《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南房〔2018〕130号)。为便于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设定的各项具体规定,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多年来,南充市房地产行业整体上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带动了建筑、建材、装饰、家具、金融等行业的共同发展,提升了城市形象,改善了居住环境,增加了财政税收,促进了居民就业,已成为南充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在南充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 也还存在着个别企业不讲诚信,违法违规经营,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给南充市房地产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现有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一些开发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和不讲诚信的行为没有处罚措施;个别开发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故意不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强制交付使用商品房等行为,经常引发上访或投诉,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解、协调处理,最后开发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制止,恢复到原状, 但是开发企业的行为影响了业主的正常工作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浪费了公共行政资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后, 企业没有信用档案可记录不良信息,企业的信用不受影响,导致个别企业屡次不守诚信,屡屡损害购房人利益。因此,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体系,让市民群众明白买房,让失信企业付出代价,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模式,主要是依据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 但其级别是根据企业开发项目的竣工面积评定的,与企业诚信度没有必然联系,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程度。购房人无法从公开的信息平台了解开发企业信用情况,不能根据企业信用选择自己放心的项目,买房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诉讼及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 不良信用记录全部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对信用好的开发企业进行表彰鼓励, 对信用差的开发企业进行警告、警示和惩戒,对开发企业信用进行分级公示,可以引导市民群众理性购房,促进行业诚信自律。

出台《办法》,建立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网上公示平台,细化、量化开发企业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对于推进南充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全面提高开发企业诚信水平, 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2、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四、《办法》起草和修改完善的过程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 市房管局组织相关科室对国内主要的大中城市进行了咨询,并对深圳、 青岛等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方面已经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现状, 草拟了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级评定办法。

起草过程中, 市房管局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讨论会。首先,充分征求了局内部意见,共听取意见和建议20多条, 以确保内容全面, 避免缺项漏项;其次,认真听取了开发企业的意见。选取了各个级别的开发企业, 充分兼顾了各级别资质企业的利益。 参会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 通过模拟打分,评价分值权重,提出意见16条,使信用分级评定更为客观、准确和公正。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实行信用记分管理,并先行在高坪区进行工作试点。接到任务后,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高度重视、积极思考、大胆实践, 将在高坪辖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信用分级评定系统。

7月1日,市房管局正式施行《南充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开发企业诚信度、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审核组织及信用等级分级管理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动态记录记分制度, 等级评定基础起评为100分,根据企业守法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增减分,根据分值不同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其中A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B级得分在70至89分;C级得分在50至69分;D级企业为失信预警企业,得分在49分及以下。

据了解,截至7月底,南充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已将辖区内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纳入销售信用信息管理范围,开发企业基本信息情况采集、建档、 市场行为检查、 记分审定等工作已全部完成。经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管理小组审定,A级企业34家,占比90%,B级企业2家,占比5%,C级企业0家,D级企业2家,占比5%。高分上红榜,低分上黑榜,让购房市民眼明心亮。

通过在市房管局高坪办事处辖区的成功试点,结合各部门和单位从专业和实际工作角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办法》更为规范化、具体化,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于2018年11月13日,由市房管局以南房〔2018〕130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体内容共分六个部分。

(一)目的和意义。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目的是对开发企业诚信度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实施分级管理。 意义是有利于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有利于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管理范围。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辖三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的制度建设、信息收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 南充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中心、 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市房地产管理局嘉陵办事处分别具体负责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信用信息的采集、 记分、统计、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三)信用信息采集及管理。一是明确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概念和信息来源; 二是提出对信息按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分类;三是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渠道,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应该提供的信息;四是明确了开发企业应该填报的相关信息;五是确定了信息征集的依据, 主要有各类表彰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等; 六是要求将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七是明确了异议信息的处理办法;八是明确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四)评定内容和实施方法。信用分级评定采取对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业绩和良好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分级评定结果在《南充晚报》上进行公示。

(五)奖惩办法。明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相关部门将根据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服务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将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及拨付、合同网签备案、房源核验、房屋交易备案等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A级、B级的予以以下政策激励: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荐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及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依据。

(2)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守信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3)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及房源核验、 房屋交易备案等相关行政审批和业务办理中,实行差别化政策扶持和监管,可提高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拨付的额度,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4)积极对接媒体,采取提供优秀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媒体推荐,向社会公布,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的次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C级、D级的不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不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差别化政策扶持和监管,实行重点监管。

C级房企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 其工程形象进度在正常标准上提高一层;D级房企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 其工程形象进度在正常标准上提高二层,并实行预售资金重点监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D

级的,主管部门可对企业给予以下单处或并处的惩戒: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2)对企业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可实施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从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暂缓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物业承接查验、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房源核验、房屋交易备案等业务。

(3)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向其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提出市场限制准入意见。

(4)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高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资料,影响信用信息等级记分结果的,计入企业不良失信档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进行扣分惩戒。

主管部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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