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12月1日起有调整
本报讯 昨(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获悉,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房住不炒”定位,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刚需、支持改善、遏制投机的作用,根据南充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 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南充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整涉及购房提取区域范围。缴存人和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配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本次调整明确了购房提取对象。缴存人和配偶因购建自住住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购买人应为缴存人本人和配偶。针对住房公积金的关联交易提取和贷款,本次调整也作出规范。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注意到, 如果是2018年12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前述住房消费行为涉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充晚报记者 邓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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