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单独“开单” 惹来司机质疑
本报讯 在南充城区街道停车被一名协警单独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外地司机黄女士日前网上致信南充市政府市长信箱, 质疑协警是否可一个人执法?是否具备开“罚单”的权力?其开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记者昨(21)日获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答复中表示, 协警拍照录像、开具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行为属于职责内采集交通违法信息。《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罚单”,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证据要求的,由当事人确认,才能作为处罚证据。
近日, 黄女士在顺庆区赛场街被一名协警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她要求这名协警出示执法证件, 对方只出示了胸前佩戴有协警编号的执勤证。随后,黄女士以《一个协警在没有正式干警在场, 一个人是否可以执法?》为题,网上致信市长信箱,质疑该协警行为合法性。
本月上旬,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查后表示, 该名协警当天给黄女士车辆开具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不属于所谓的“罚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警务辅警的岗位职责明确规定: 警务辅警辅助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 开展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等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协警在交通民警的安排、指导下, 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收集违法信息,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民警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行为。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和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等工作”, 协警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拍摄违法停车的照片、视频,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将照片、视频、《违法停车告知单》提供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证据要求的,由当事人确认,才能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证据。协警的行为属于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的行为,未行使行政职权。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明确指出,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的规定,协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可以单独执法。前述协警拍照、录像,开具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行为属于职责内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执法行为。
南充晚报记者 徐朝江 特约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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