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家中老房子产权 95岁母亲状告78岁儿子

南充晚报 2018-11-14 01:01 大字

■ 饶红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95岁老母亲将78岁长子告上法庭, 称她和老伴、 长子在上世纪60年代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该房拆迁取得的还房登记在长子名下,要求法院判决她享有此房三分之二的产权。而长子称父母购房的钱他已归还,母亲不该享有房屋产权。昨(13)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查明了事实真相,近日作出了判决。

高龄母子对簿公堂 诉争半世纪房屋产权

谭某某现已95岁高龄。2018年8月31日, 她把自己78岁的亲生儿子裘某某告上了顺庆法院, 认为登记在裘某某名下的一套住房, 她应该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

谭某某在法庭上称,二十世纪60年代, 她和丈夫(已于1982年去世)出资120元, 长子裘某某出资60元,共同购买了一套建设面积34.9平方米的住房。1993年, 这套房屋拆迁后安置了一套还房。“在得到还房时,我补偿了配套费、房款等共计7000多元, 房屋登记在裘某某名下。2017年1月, 我和子女等6名家庭成员签订协议,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裘某某也在协议上签了字。 现在我的其余4个子女都同意将他们继承父亲的财产份额赠送给我。 可长子裘某某却想把这套房屋私自出卖,侵犯了我的共有产权。 请求法院判决我享有这套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

被告裘某某辩解称,“老房子是我一个人出资购买的,120元是借的父母的钱,买房后二个月就把钱还给了他们,所以后来拆迁安置房是我一人所有。2017年1月形成了一个有本人在场签字的《证明》,6名家庭成员是当时的在场人,但签字认可的是另一份原始件, 不是母亲现在提供给法庭的《证明》,这个《证明》上的字不是我本人所签。 拆迁还房由我补偿了3040.70元房款,配套费是母亲交的3000元。”

家庭成员签名证明 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

围绕上世纪60年代购买的老房子到底是三人共同出资,还是儿子独资的焦点,母子二人互不相让。谭某某提供了2017年1月26日, 由自己的子女、裘某某的子女等作为见证人签字的《证明》一份,载明老房子是60年代由谭某某夫妻出资120元, 长子裘某某出资60元共同购买的,后于1998年拆迁。同时,谭某某还提供了同一天由上述6名家庭成员签名确认、对拆迁补偿的还房所形成的情况予以说明的《证明》一份。裘某某虽然认为两份《证明》均不是真实的,上面他的两处签名都不是他本人所签,但却不申请笔迹鉴定,而且无法提供所谓的真实《证明》。对此,法院确认谭某某提供的《证明》真实有效,老房是由谭某某夫妻出资120元、 裘某某出资60元共同购买。 同时, 法院确认还房补偿房款3040.70元是裘某某所交纳,配套费3000元是谭某某交纳。

母亲占房份额为59.17% 老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顺庆法院审理认为, 老房属于谭某某夫妻、裘某某共有,谭某某夫妻占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 裘某某占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该房经拆迁,所还房现登记于裘某某名下, 建筑面积42.30平方米, 其中34.9平方米系老房产权调换而来的面积, 原所有权份额不变。对安置的新房,谭某某出资了配套费3000元, 裘某某交纳了3040.70元房款, 对超面积还房的7.4平方米双方各占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对谭某某丈夫所占老房屋产权中的三分之一份额,除裘某某外,因其余四子女均表示相应份额赠与母亲, 故法院认为裘某某占其中的六分之一, 谭某某占其中的六分之五。 谭某某共享有该房屋25.02平方米,即59.17%的所有权份额。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某某享有诉争房屋59.17%的所有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同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份额均等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方式中,一般情况下,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去世时未留遗嘱, 其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由其妻子与儿女继承,6人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故法院判决原告享有其中六分之五的份额,被告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新闻推荐

●搭建就业平台 ●完善基础设施 ●加大扶持力度“扶贫车间”开进村 残疾人就业有保障

■嘉陵记者站何涛文/图近年来,为切实增强残疾人生活、生产保障,嘉陵区残联与多部门、企业联合,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搭建...

南充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南充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