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登记儿名下 儿欠债抵房 父母须搬离
■ 段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对中年夫妇,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 登记在儿子名下。不料儿子因为向他人借款无力偿还,只好用这套房屋抵债,瞒着父母将房屋过户给了债权人。昨(1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对夫妇不愿搬离住房,被房屋的新主人告上法庭,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夫妇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从那套住房内搬离。
辛苦父母 以儿子名义购买房屋
40多岁的秦永宁和钱欣夫妇,育有一子秦节,20多岁了, 尚未结婚。几年前,秦永宁夫妇用辛辛苦苦大半辈子积攒的40多万元, 在顺庆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 想到他们膝下只有一个儿子秦节, 房子最终也要由他继承, 于是两口子便将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儿子秦节名下。不久,一家三口乔迁新居,喜气洋洋。
秦永宁夫妇在这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里一住好几年, 他们万万没有想到,2016年6月下旬, 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找上门来, 说他叫蒋良, 是高坪区人。 寒暄了没有几句, 正当秦永宁两口子对这个不速之客准备下逐客令时,没想到对方却“喧宾夺主”,声称他才是这套房屋的主人, 说原房主秦节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他, 而且办好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请秦永宁夫妇尽快搬走。
蒋良走后, 他们给在外面打工的儿子秦节打电话, 问他是怎么回事,秦节这才支支吾吾向父母说明了原委。
儿子借钱 无力偿还用房屋抵债
原来2015年初,秦节与人合伙做生意,资金缺口比较大,他便找到朋友蒋良借钱。2015年4月11日和7月16日, 秦节先后两次向蒋良借款共计46.3万元,分别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和1个月, 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因为秦节所借的资金都投入生意中去了,无力还款。蒋良经多次索要,没有讨回借款,便于2015年9月1日向顺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后于同年9月2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秦节在2015年10月10日前偿还蒋良的借款46.3万元,蒋良自愿不要分文利息;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23元, 由秦节承担。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后,秦节仍无力向蒋良还款,便向蒋良提出用自己名下那套住房抵偿蒋良的债务,蒋良对此表示同意。 随后秦节便背着父母,与蒋良达成了用房屋抵偿借款的协议。此后, 双方又办理了那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蒋良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和17日取得了那套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法院判决 限期搬离这套房屋
得知房子被儿子用来抵债后,秦永宁夫妇又气又急,向儿子表明态度说:“房子是我们花钱买的,你根本无权处理,你自己找钱还债,我们不会搬走。”2018年6月25日, 蒋良向顺庆法院起诉秦永宁、钱欣夫妇,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搬离蒋良这套房屋。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蒋良声称,他从二被告之子秦节名下依法取得案涉房屋。2016年6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后他多次找两名被告协商,但他们至今仍不肯从该房中搬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两名被告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永宁、钱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原告蒋良的房屋中搬出。
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案涉房屋,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人拒绝签字。庭审中,蒋良的委托代理人与二被告之子秦节通过电话沟通,秦节表示其父母现仍居住在案涉房星内,但承诺在本月内搬离案涉房屋。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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