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回家途中受 伤依法享受“工伤双赔”

南充晚报 2018-09-13 01:54 大字

某物管公司一名保安向公司请假后在回家途中因车祸受伤, 被认定为工伤。昨(12)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 除肇事司机向伤者赔偿了相关费用外, 该院又依法判决物管公司向伤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1万余元。

保安遇车祸构成工伤 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

杨某某在顺庆某小区当保安,该物管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2014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有事向班长熊某某请假后提前回家,途中他所骑自行车与王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 导致杨某某颈部骨折、脊髓损伤、四肢瘫痪,共住院70天,产生医疗费91695.90元。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与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后顺庆区法院判决轿车司机王某某赔偿杨某某各项费用226133元。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某为工伤, 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 物管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53464.16元。杨某某和物管公司均不服, 分别于2018年2月和3月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物管辩称“不假外出” 法院支持“工伤双赔”

法院开庭审理时,杨某某诉称,他向物管公司请假得到准许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后经认定为工伤,仲裁裁决物管公司应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48064.16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00元。杨某某请求依法判令物管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552871.86元。

物业公司辩称, 杨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不假外出期间, 不属于工伤,该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杨某某系物管公司聘请的护卫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杨某某在工作中因有事请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在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物管公司未按规定给杨某某参保工伤保险,导致其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侵权人已经赔偿,但杨某某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5月25日,顺庆区法院依法判决物管公司向杨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16666.22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月初, 经南充市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物业公司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廖 丹·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南充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什么是“工伤双赔”?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 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物管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杨某某被王某某的轿车撞伤构成工伤,虽然王某某已对他赔偿, 但杨某某仍有权要求物管公司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费用。这就是“工伤双赔”。

李春霞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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