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超市购物摔伤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承担六成责任

南充日报 2018-06-05 04: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然)市民在超市购物时,不慎因踩在散落地上的糖果而滑倒,造成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肩部损伤。在找到超市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伤者将超市告上法庭。6月4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审理,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市民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17年5月,市民陈某在顺庆区一家超市内购物时,因不慎踩到超市散落在地上的糖果而摔倒在地,无法站立。当场,陈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的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肩部损伤。在住院治疗期间,陈某共花费31586.25元医药费。期间,超市经营商为陈某垫支了6000元医疗费,并为她雇请了护理人员。

出院后,陈某申请了伤残鉴定。2017年8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1.2万元,护理费90天,1人护理,并认定营养期为90天,误工期为180天。司法鉴定意见书出来后,陈某及家人多次找到超市经营方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初,陈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超市经营商告上法庭。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图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陈某在行走时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故对自己的跌倒受伤也应负部分过错责任。最终,该院酌定陈某自身承担40%的责任,超市经营商承担60%的责任,由超市经营商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06747.2元,扣除已垫支的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8200元,还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985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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