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低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

南充晚报 2018-04-26 08:06 大字

网友“111111111111111”:关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社保法》是如何定义的,企业能不能自行定义、 按最低基数给予缴纳? 如果企业的做法违反了《社保法》,职工能否起诉企业,追缴差额部分;同时,涉嫌违法的企业面临什么处罚?此外,社保局是如何监督企业严格依据《社保法》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保的?

南充市社保局: 网友在南充新闻网三国源论坛所发反映“如何监督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帖文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 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

2、关于社保局监督职能的问题。《人社部20号令》 第五条明确规定,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记者 张科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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