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印发《南充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30条”意见(试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为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本报讯(记者 张春华)日前,市委办正式印发《南充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30条”意见(试行)》(以下简称《“30条”意见》),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实施“155发展战略”建功立业。
《“30条”意见》指出,容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或偏差,本应给予责任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但因符合有关条件,依法依纪依规对其从轻、减免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纠错是指对调查认定的失误或偏差,及时纠正错误,最大限度消除和减少损失或影响,并通过建立完善制度、规范优化程序等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0条”意见》界定了容错纠错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0条”意见》明确了容错纠错的五条原则,其核心是严格“三个区分开来”。一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是鼓励敢为、惩治不为。鼓励支持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主动作为,坚决惩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庸懒散浮拖等突出问题,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三是依法依规、宽容失误。准确核清为公与徇私、过失与故意、初犯与累犯,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法纪框架内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四是分级负责、一事一议。对于本地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失误、偏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容错纠错认定。五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申请条件,严格实施程序,对认定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0条”意见》明确,对领导干部容错纠错,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命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经过研究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0条”意见》明确了容错纠错的申请条件: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创造性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中,因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推进落实急难险重任务中,因大胆履职、果断决策,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在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因难以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失误或失败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符合上诉条件之一,即可提出容错纠错申请。
《“30条”意见》特别指出,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班子成员出现“塌方式”腐败案件(含个人以权谋私贪污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不予容错纠错;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一般不予容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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