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房子砖工摔伤 包工头和房老板当赔匠

南充晚报 2018-04-10 08:1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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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工头承包了一村民的建房工程,一砖工被包工头雇佣参与建房,他在砌砖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昨(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包工头、建房业主和砖工本人对砖工受伤一事均存在过错,日前判决包工头和房主分别担责五成和三成。

砖工摔伤 状告包工头和房老板

顺庆区搬罾镇男子郭兵,2016年11月要在村里自家宅基地上修建一套砖混结构的房屋, 他便把建房工程承包给了本镇包工头汪伟。 二人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郭兵将房屋修建的劳务工程承包给汪伟,以每平方米190元的价格支付劳务报酬,机械设备、工具等费用均由汪伟负责。

与汪伟同村的有一个50多岁的村民徐建,是一位老砖工,他听说汪伟承包了郭兵家的建房工程后, 就联系了汪伟,想去做点工,挣点劳务费。都是乡里乡亲的,何况工地上确实也需要人手,汪伟便一口答应了。他和徐建口头约定,徐建到郭兵家的建房工地上担任砌砖工作。

谁也没有想到,老师傅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2017年3月19日下午,徐建在做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导致身体受伤,当天被送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治疗, 临床诊断为:腹腔脏器损伤、脾破裂、全腹腔积血、左侧多根肋骨骨折、 右肺感染等伤情。 徐建在医院一共住院治疗43天,共用去门诊费1750.24元、 住院费101338.24元。汪伟和郭兵各自垫支了部分费用。

2017年5月1日,徐建伤愈出院,尚欠医院部分费用。他于2017年6月20日,委托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该中心于同年7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徐建脾破裂、左胸5-10肋骨骨折等,实施脾切除手术后, 其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徐建的续医费为2.5万元,并对护理时限及人数、 营养费等作出了鉴定意见。

徐建与汪伟和郭兵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于2017年9月18日到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与汪伟和郭兵对簿公堂。

治疗费用 两被告均提出异议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徐建向法庭提出要求:判令两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408750.24元。 他称,2016年11月被告郭兵修建房屋, 被告汪伟承包了该房屋的施工工程,2017年初他受雇为汪伟做砖工,在修建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医院诊 断 为 多 处 伤 情 , 现 尚 欠 医 疗 费18138.24元。

两名被告均提出了异议。 郭兵认为, 他和汪伟仅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汪伟称, 在修房过程中,脚手架只有1.6米高,架子是完好无损的,不知徐建是咋个摔伤的。他已尽力为徐建提供了费用医治, 徐建单方评残没有事先告知, 鉴定结果光后续医疗费就要那么多,他不认可。

鉴于被告汪伟对鉴定意见中的后续治疗费有异议, 法院委托另一司法鉴定所重新进行鉴定, 该鉴定所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 认为就徐建目前的情况看,没必要产生后续治疗费用,评残后发生的其他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建议以临床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三人过错 被告分别酌情担责

审理完此案后,法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 原告徐建与谁形成了劳务关系。 被告汪伟与被告郭兵约定包工修建房屋,后徐建联系汪伟去做工,汪伟与徐建约定了劳务报酬, 且徐建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 因此徐建与汪伟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本案另一个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应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汪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 雇佣徐建从事具有人身危险性质的工作, 却未对他尽到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 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徐建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在脚手架上从事房屋修建工作的危险性,却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 郭兵虽不是劳务关系的相对方, 但他作为房屋修建的业主, 应提供足够安全的场地及设施设备供工人施工, 他对损害后果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原告受伤原因和原、 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汪伟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郭兵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由原告徐建自行承担。

法院通过计算,认定原告徐建的损失共9项共计为262830.81元,被告汪伟应负担131415.41元, 被告郭兵应负担78849.24元,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被告汪伟支付赔偿款131415.41元,郭兵支付赔偿款78849.24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提供劳务受伤由谁担责

律师雷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汪伟未尽到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徐建未尽到谨慎的义务,对自身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房主郭兵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场地及设施设备供工人施工, 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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