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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读《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维护城镇环境整洁 个人和单位各尽其责

南充日报 2017-11-30 03:20 大字

●本报记者 刘洋 实习生 李佳佳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周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条例》进行解读。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周原: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记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主要指什么?

周原:本《条例》所称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镇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记者: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周原: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记者:市、县人民政府对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哪些职责?

周原: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的意识;应当保障环卫人员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应当对在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记者: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

周原: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记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周原: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记者:居(村)民委员会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周原: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等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及时发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记者: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制度是如何划分的?

周原:本《条例》明确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以下列规定确定: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居住区责任人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责任人是单位;

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责任人是经营管理者;

河道、湖泊、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责任人是管理单位;

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责任人是施工单位(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责任人是占用者。

记者: 为了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条例》对哪些行为予以禁止?

周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四)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六) 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畜禽等动物;(七) 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记者:单位或个人在城镇环境卫生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

周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对破坏城镇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记者:中心城区的道路和各类广场的清扫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周原:中心城区的道路和各类广场应当定时清扫,每日首次清扫作业,夏季应当在上午7时前完成,冬季应当在上午7时30分前完成,并实行24小时动态保洁。

记者:《条例》对各类活动分别有哪些环境卫生要求?

周原: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 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应当保持车身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车辆不得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

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贸易、庆典、集会等活动,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清除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记者:废弃物分成哪几类?如何管理?

周原:废弃物分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应当坚持方便投放、防止污染环境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其转运餐厨废弃物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化粪池和储粪池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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