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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起施行该条例针对26种(类)违规行为设置了20项具体行政处罚措施

南充日报 2017-11-30 03:20 大字

(记者 刘洋 实习生 李佳佳)11月2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南充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初,市人大将《条例》纳入2016年立法计划,并于当年3月正式启动起草工作。从起草到出台历时16个月,历经了27次调研、论证和修改,《条例》最终于今年7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南充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法规,《条例》紧扣‘打造宜居宜业城市\’的目标,围绕南充市环卫管理实际,量身定制了56条具体措施,体现了鲜明的南充特色。”该负责人说,该《条例》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针对26种(类)市民反映强烈的违规行为,设置了20项具体行政处罚措施,体现了鲜明的民意导向;它注重“立权”,更注重“立责”,在50余处明确了各方面在环卫管理中的责任,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条例》分为六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废弃物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紧密结合南充实际,充分融入南充元素,切实体现南充特色,特别是在明晰环卫责任、治理环卫顽疾、划定环卫红线等方面,作出了很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独创性的措施和办法。

“该《条例》主要内容体现在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工作责任制、影响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垃圾的管理制度、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度、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该负责人介绍,在适用范围方面,《条例》明确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已规划而未建设的城乡接合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了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影响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方面,禁止随地吐痰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等行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同时对早市、夜市、摊点、大型活动以及各类施工工程等易产生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条例》明确,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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