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评选“南充市质量奖”的公告
南充市广大企业:
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号)和南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奖评审细则的通知〉》(南质强市组发〔〕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评选“南充市质量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申报原则。
南充市质量奖申报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南充市质量奖:
1. 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2. 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3. 认真贯彻实施GB/T—《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符合国家现行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5.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6.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7.企业经济效益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申报推荐。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年月9日前自愿向所在县(市、区)质量监管部门或市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进行申报。各县(市、区)质量监管部门或市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于年月日前向南充市质量奖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推荐。
联系人:迟明尧
电 话:-
南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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