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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重伤他人 15 年后被免处罚

四川法制报 2016-11-24 10:08 大字

本报讯(王帆 杨林 记者牟廷河)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互殴,打斗中致对方重伤后逃离老家,案发15年之后被老家警方抓获。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跨越15年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当年的行为被法院认定属于防卫过当,因案发时未满18岁且被免于处罚。

邻里小事起争斗逃离15载终归案

2001年4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嘉陵区土门街李某理发店外,张某找正在修理摩托车的李某表弟——马某换摩托车车灯,双方因琐事儿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当天下午,李某知悉此事后甚怒,又邀其表弟马某找张某理论,并要求张某赔礼道歉。期间,因双方言语不和,李某和马某对张某进行殴打。混乱之中,张某用一把梅花螺丝刀刺中李某的前额,致其重伤。张某随后逃离老家。

2016年初,时隔事发15年之后,张某在东莞被嘉陵警方抓获。嘉陵区检察院随后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嘉陵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时未满18岁法院判决免处罚

嘉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其行为导致被害人李某重伤,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最终,嘉陵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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