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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约定房子赠送给女儿 出尔反尔 男方将房子卖给他人

广安日报 2016-01-14 03:03 大字

一男子婚前购买了一套139.94平方米的房屋,离婚时与妻子协议把该房屋赠送给女儿。不料,离婚后,他又把这套房屋卖给了他人。其前岳母、前妻和女儿拒不搬离,与买主在同一套房屋住了19天,闹得不可开交。近日,南充顺庆区法院认定,卖房男子的前妻和前岳母及女儿占据诉争房屋的行为属于侵权,判决3人搬离。

购买住房难入住

现年36岁的龙刚和35岁的邱月是一对夫妇,住顺庆区某镇。2015年8月17日,他们与住在顺庆城区的35岁男子阳泉签订了购房合同,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阳泉的住房一套。9月6日,龙刚夫妇向阳泉支付了37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但此后龙刚夫妇多次向阳泉催促交房未果,后他们得知阳泉的前妻和前岳母、女儿一直住在里面。龙刚夫妇与阳泉前妻等人进行交涉,二人却称,阳泉的前妻刘红与阳泉有经济纠纷,这套房子是阳泉婚前购买的,2015年1月14日双方离婚时,签订了协议,对阳泉名下的这套房子放弃分割,交女儿阳鹤继承,刘红有居住权,另外还约定,买房欠下的债务由阳泉负责偿还。阳泉也向龙刚夫妇承认确有此事。

龙刚夫妇于2015年9月19日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阳泉及其前妻刘红、前岳母朱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后,阳泉积极同前妻及前岳母斡旋,给她们和女儿阳鹤在顺庆区石油南路另外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租期一年,年租金8000元,但刘红等3人拒绝入住。阳泉于9月底将诉争房屋钥匙交给了龙刚,10月1日,龙刚夫妇住进了该房,但刘红及其母亲、女儿并未搬离,双方纠纷不断。共同在这套房屋居住了19天后,10月19日,不堪其扰的龙刚夫妇被迫搬离。

法院判决房屋归买主所有

法院受理本案后,分别于2015年10月19日、12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争议房屋的权属问题。

法院认为,龙刚与房屋所有权人阳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对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实际也已经入住该房,作为善意买受人,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物权。至于被告刘红、朱纱和第三人阳鹤认为房屋已赠与阳鹤,此房应归其享有的问题,因其属于赠与关系,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房屋所有权人阳泉又将房屋出售,故阳鹤未取得该房的物权。刘红、朱纱及阳鹤占有该房的行为属于侵权。至于龙刚要求刘红等三人按每天19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房屋的损失,明显过高,可比照租房标准计算房屋损失。

2015年12月3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红、朱纱和第三人阳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二原告龙刚、邱月的住房;从2015年9月10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每天22元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损失。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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