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 南充城镇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日前, 市政府五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从今日起开始实施,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昨日,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
“《方案》实施后,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将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数据管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重新修订了《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和《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今日起,全市城镇医疗保险费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即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分级征收,缴费基数和费率全市按统一标准执行。同时,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参保人员可根据相关政策和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减轻单位负担 不减职工医保待遇
据介绍,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所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率为9.2%,其中,单位缴费率为7.2%,个人缴费率为2%。单位参保人员如果月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个人则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今日起,南充市单位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从“在职职工工资、退休人员退休费双基数缴费”调整为“在职职工工资单基数缴费”。该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减少部分退休人员比重过大的老单位、老企业的医保缴费负担,但并不会影响退休人员个人的医保待遇。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其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计算,缴费率统一为9.2%。
低收入居民 政府给予补助
《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南充市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成年人、非在校(园)未成年人和在校的
根据新修订的《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南充市城镇医保待遇标准统一实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报销比例,同级医疗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4%,报销比例还将根据参保缴费年限、是否退休等因素不同程度上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未成年人上浮10%,未成年人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为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在市内就医,将一些小病控制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各级医疗机构都有一个起付标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门槛\’,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才能报账。这也跟分级诊疗政策相吻合。”该负责人介绍说,具体起付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等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按部省要求结合南充市基金运行综合情况确定,现行标准为成年人110元,未成年人30元。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的县(市、区),城乡统筹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不得低于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同类人员缴费标准。大学生执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未成年人缴费标准。
各级政府补助按当年公布标准执行。其中,家庭年收入低于南充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2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补齐;“三无”人员、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民政部门全额资助解决个人应缴费金额。
统一待遇标准 按级别报销医疗费用统一缴费标准 险种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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