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分级诊疗政策宣传专栏八

南充日报 2015-01-07 20:01 大字

一、关于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同一种疾病在原就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复查(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时,可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问题

本条中所指的“同一种疾病”主要指恶性肿瘤、骨折取内固定、血液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必须在原就诊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关于是否逐级转诊的问题

实行逐级转诊,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首诊医疗机构。若首诊医院为基层医疗机构的,在转院时只能转入县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疗机构;病人若需转出南充市外就医的,必须经市内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转出(精神病人可由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直接上转)。

三、关于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所需资料的问题

医疗机构到医保部门申报费用在原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接诊病人的种类报送《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和《急诊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关于充分保障患者就医权益的问题

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提出的会诊和转院请求,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当患者提出会诊请求(院内会诊、上级会诊、远程会诊等)时,原则上医院不得拒绝。当接诊本医院未开展的治疗项目、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疗效不明显时,患者提出转院请求,院方在作好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一般应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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