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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证经营烟草获刑

南充日报 2014-11-07 20:18 大字

本报讯(王艳艳 陈彦)11月5日,笔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谢某和蒲某因从事非法经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4月的一天,谢某见市西河中路一门面招租,便通过招租广告上留的电话号码与房东朱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双方就西河中路132、134号门面租赁事宜进行协商。谢某及丈夫同意租赁朱某的门面,但要求朱某帮助其办理一张南充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朱某同意帮谢某夫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同年4月18日,谢某的丈夫与朱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后朱某找到蒲某,叫蒲某帮谢某丈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蒲某以自己的名义到顺庆区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再到区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蒲某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好后,连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交给谢某夫妇,双方约定蒲某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分配。谢某从2013年7月13日至今年6月11日期间,使用蒲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南充市烟草公司直属分公司购进价值68.74万元的卷烟。案发当日,民警从谢某经营的门面中查获来源不明的卷烟70余条(价值4.53万元)和假酒40瓶。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蒲某非法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让他人盈利,应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判处谢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蒲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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