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调解巧结案 复杂纠纷终化解
张某于2001年6月进入南充市某企业工作,成为该公司一名普通员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于踏实肯干、工作出色,2011年1月张某被派往该企业自设的培训机构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某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经营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接手经营已经亏损20多万元的学校。张某到任后千方百计找项目、尽心尽力抓经营,一举摆脱学校经营严重亏损的局面,并实现盈利3000多元。2012年初,企业更换分管领导后,新领导就培训机构推行了一系列新政策,其中涉及大量裁减人员导致培训机构运营艰难。面对这种情况,张某于2012年7月主动提出辞职,但该企业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迟迟不给予相关经济补偿。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南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补发2012年1月至7月的效益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企业认为,虽然2012年1月1日与张某签订的《某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012年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了张某月基本工资3000元、效益工资3000元,但同时《责任书》中也明确约定,培训机构利润3万元以内,员工不发效益工资;利润超过3万元,可考虑给员工发放效益工资。2012年7月张某自愿辞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既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又未实现利润3万元,因此,企业不能给张某发放效益工资。同时,由于张某自动辞职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庭前调解,建议双方以调解的方式结束争议。但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案件进展非常困难。庭审期间,双方就效益工资问题争执不休:张某坚称如若企业不支付相关待遇,他会让该企业上报曝光,而企业也表示愿奉陪到底,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庭上调解也未果。庭后,仲裁庭再次组织仲裁员研究卷宗、深挖案情、审查证据,找调解案件的突破口,并多次走访了该企业,耐心地向他们阐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就案件走向和可能承担的后果与企业分析、交换意见;同时通知张某到仲裁庭,给他讲解法规、分析案情,让他了解对方证据优势,意识到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劝导他以和为贵通过调解化解纠纷,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经过仲裁员反复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工作,并提供了多种调解方案,双方的态度变得坦诚和谐。仲裁庭在此基础上引导大家互谅互让,互相理解,面对现实磋商解决问题。最终做通双方工作,以调解方式办结了此案。
调解结案,是劳动仲裁法定的结案方式之一,既解决争议,又防止矛盾,也可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制宣传,这是一种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办案模式。
调解结案能节约时间,节约成本,能快速解决争议矛盾。且仲裁调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能够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陈述自己的观点与主张,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与理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事实证明,凡通过调解结案的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大都能够自觉、主动地履行,久拖未果,甚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情况极少。因此,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便捷、灵活、和谐,不失为最佳的选择。(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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