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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出台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因擅自增加收费影响办理时限等情况项目办理中介机构将被追责

南充日报 2014-11-10 20:18 大字

(记者 易立权 实习生 任思浓)《南充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从执业规范、服务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11月5日,市优化办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办法》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插手干预中介机构的事务,不得违规将部门行政权力转移到中介机构,借机通过中介机构乱收费;不得向当事人强制规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应同等对待依法设立、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办法》要求,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统一接件、统一审查、统一收费标准,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受理,所有收费事项纳入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项目,中介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按低限收取服务费用。市优化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收费事项如不纳入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很有可能找出各种理由在中途增加收费。实行收费公开制就是将收费项目明确,避免中介机构中途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办法》要求,中介机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双方或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信息性服务的,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市优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项目招投标,同一个中介机构接受利益冲突双方或多方委托的情况可能存在,这时候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以便委托方能及时作出选择,保证公正性。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规定:没有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导致项目业主多次提供资料的;超过时限未办结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因收费问题影响项目办理时限的;因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失误,造成服务项目延期办结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收到项目业主投诉查证属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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