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丢失补办后积分“被清零”商家说:“认卡不认人”工商回应:商家应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本报记者 张义成见习记者 周晓琪
每到年底,商品打折、积分返利都是商家宣传产品、提高销量的一大噱头,不少消费者用会员卡辛辛苦苦攒了一年的积分,就等着商家的“年终奖”。但是,对于弄丢会员卡的消费者来说,补办卡后积分却“被清零”,商家对此回应:“认卡不认人”。
现状·积分卡丢失相当普遍
市民钟女士是市内某化妆品店的忠实顾客,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已经有3年时间了。今年10月,她接到化妆品店的电话,要她带上积分卡去专柜领取积分礼品。可是,她却发现该专柜的会员卡已不慎丢失。钟女士随即来到化妆品店补办会员卡,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补卡后积分就“被清零”,老卡上面的积分不能转到新卡上。
“现在买什么都办会员卡,稍不注意就不知道卡放在哪里了”。钟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她平时喜欢购物,前前后后的积分卡、会员卡至少有几十张,哪里记得每张卡放在哪里。钟女士认为,由于办卡时填写了身份信息,专柜也有自己的资料,商家也应该有消费积分的信息,所以,商家补卡把积分“被清零”的做法不应该。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钟女士一样丢失会员卡而导致积分清零的市民不在少数。市民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市文化路某服装店办理了会员卡,按照每消费10元积1分的原则,她的卡内攒了3000多分,但会员卡丢失后去补办时,服装店却拒绝将老卡上面的积分转到新卡上,也没有给予任何解释。“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刘女士气愤地说。
专柜·会员卡丢失积分消失
对此,记者来到市文化路某服装店,向工作人员咨询会员卡丢失是否能保留积分补办。该店的工作人员称,会员卡丢失后,可以办理新卡,但积分清零。至于为啥不能保留积分,他说他也不清楚,因为老板要求“认卡不认人。”
对于商家“认卡不认人”的行为,市内一服装品牌的代理人陈鹏告诉记者,由于他的服装专柜的会员较多,商家采取的也是积分“翻倍”奖励政策,如果积分满1000分,就可以获取价值100元的礼品,而积分满2000分就可获得价值300元的礼品,以此类推,积分越多礼品价额也就越大。为此,不少消费者就和朋友共用一张积分卡。“对于这样的消费者,我们也不知道把积分兑换给谁,因此,只好认卡不认人。”
商家·年底不兑换积分清零
蒋小姐是市内某投资公司的职员,平时很喜欢某专柜的衣服。专柜导购告诉她,办理会员卡除了可以打折外,积分还可以换取超值礼品。
今年11月初,在外地出差的蒋小姐收到专柜导购给她发来短信,让她年底前拿会员卡去兑换积分,如不按时兑换,积分卡积分将被清零。“之前办卡的时候,并没有听说年底积分卡清零。”蒋小姐表示,自己现在外地,会员卡也在身上,叫朋友去兑换也不可能,她认为商家这种行为明显有失诚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市民都反映一些商场或专柜都有这样的霸王条款,办卡前没有任何提示,有的甚至积分清零前也没有通知,但是卡上一般都会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的字样。而由于嫌麻烦,大部分消费者都不会专门为了积分而去找商家理论。
工商·商家应补救消费者损失
针对市民钟女士的遭遇,南充助民律师事务所廖丹律师表示,法律明文规定:会员卡是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约定的合约。商家在更改相关规定前,必须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必要时,要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不能简单地在新条款要执行时,才发个短信通知一下。若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通过法律维护知情权。
“会员卡消费积分本来是商家借此鼓励消费者持续消费的一种手段,如果商家一味地认卡不认人,将很难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热情。”市工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消费者保管不善丢失了会员卡,商家应采取措施补救消费者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责任的商家面对消费者丢失会员卡,应该尽量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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