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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对事更要对人

四川日报 2014-07-18 12:40 大字

□罗敏

南充市西河治污从治人开始,2011年以来,相关县区党政领导被通报、约谈5次,4名相关乡镇党委书记被免职,今年上半年依法查处3名责任人、10个污染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32份,经济处罚20余万元。7月8日,南充市西河治理办公室公布了上半年西河治理情况,截至6月30日,西河4个出境断面III类水质监测平均达标率达95%。

据悉,在西河治理中,南充建立落实了巡查制、断面水质逐日监测达标考核制、“河长负责制”,年终目标奖惩制、有奖举报制、以奖代补制等工作机制,严格逗硬奖惩,通过示范带动,该市正在推进辖区内芦溪河、潆溪河、吉安河等多条中小河流治理。

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人。南充西河治理的做法,无疑抓住了关键。

环境治理,既有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因素,也有当地政府重视程度、措施力度的影响。

环境污染之所以愈来愈严重,除了一些地方一味追求经济快增速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其一,污染企业违法成本太低,一些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企业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社会责任感缺失;其二,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处罚到执行时间拉得过长,影响执法,一些执法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睁只眼闭只眼,使环境执法变得困难。

治理污染要依法依规,现实生活中,处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很多,有的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有的效果并不明显,根源就在于对人的责任追究不力。

依法治污既要对事,更要对人。

在整治违法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应追究违法的当事人。如果处罚只是单纯罚款了事,而不去依法追究违法企业法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那么,罚单开得再多,也无济于事。

依法治污的具体对象应当是依法治人。因此,治理环境污染,必须一方面惩治污染企业,一方面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只有敢动真格,铁腕治污,才能解决人的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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