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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主管领导或将受解聘处理

四川日报 2013-09-02 15:11 大字

南充出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本报讯 (罗伟 郭琼辉 记者 张立东)8月19日,记者从南充市纪委获悉,该市出台《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据了解,《暂行办法》是四川省各市州中首个对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行量化细分的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规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范围包括违规决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工程招投标等;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收益;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以及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暂行办法》将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追责分三种: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给予主管领导扣减30%至100%绩效薪金以及警示谈话的处理;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给予主管领导扣减100%绩效薪金以及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给予主管领导扣减100%绩效薪金以及降职、责令辞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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