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跷跷板摔成骨折 游乐场和玩伴共同赔偿10万

南充晚报 2021-02-21 01:29 大字

李某与王某在一家游乐场玩“跷跷板”时,因支点较高,王某无法下地,便请何某帮助她下地, 王某下地后何某突然松开手脚,导致李某从高点坠地受伤。2月20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判决负责游乐场经营管理的旅游公司担责5成,王某和何某担责3成,分别赔偿李某6万余元和3万余元。

玩跷跷板意外摔地 女子构成十级伤残

南部县人李某,2020年4月12日与一位朋友前往阆中市一家游乐场游玩。 当天李某与王某一起玩跷跷板时, 王某因跷跷板支点过高, 无法顺利下地。 王某便叫来同行的何某帮忙, 何某便用手按住王某坐的跷跷板一端, 并用左脚踩住跷跷板杠杆, 让王某下地。这时,李某处于跷跷板的最高处,离地面大约1.7米。当王某顺利跳下跷跷板后,何某同时也松开了手脚,导致另一端的李某突然失去平衡,从跷跷板上掉落下来,当即摔伤。后李某被送往阆中市中医医院进行救治, 经CT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门诊医疗费合计7594.1元, 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10月15日, 李某把负责经营管理游乐场的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何某、王某起诉到南部县法院,索赔相关损失共计17万元, 三方相互推卸责任,均称与自己无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游乐场被判担主责

南部县法院认为,旅游公司作为从事游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法人,负有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李某在该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中受伤,该设施处于高点时一端高度高于普通人身高,设计不合理,同时没有尽到对游客在游玩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某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何某出于善意协助时,因王某疏忽大意,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共同连带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李某在自己乘坐的跷跷板一端处于危险状态时, 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法院确定由被告旅游公司对李某的合法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 王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按照此责任比例, 日前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6.3万元, 被告何某、王某赔偿3.8万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将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游乐场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故判决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何某、 王某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判决二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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