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眼轿车”撞死人 司机逃逸获刑

南充晚报 2021-02-05 03:35 大字

本报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一名80后男子凌晨3时开车回家,因车速较快、轿车左侧远光灯损坏照明不足,与一辆三轮车相撞, 造成三轮车司机死亡。2月4日, 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9岁的陈某某是南部县人。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外面玩耍后, 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回家, 当行至南部县城嘉陵路伏家大堰红绿灯处时,因其轿车左侧远光灯已损坏,当时车速又较快,致使他没有看清正在通过路口的一辆没有号牌的三轮车, 径直开了过去, 结果与三轮车撞个正着,造成三轮车司机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而是驾车离开,在距现场十余米远处停车观望,当看见张某某被他人送医院救治后, 他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 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通过调取案发地监控视频进行排查, 确定陈某某有重大嫌疑, 经电话通知,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 陈某某的小型轿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左侧远光灯陈旧性无工作效能, 事故发生前其车速为每小时53千米至54千米。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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