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遗赠财产,继女能否搅黄?

南充晚报 2021-02-07 02:46 大字

本报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丈夫去世后,50岁遗孀起诉37岁的继女,称丈夫在世时曾立有自书遗嘱, 将一套120平方米的还房产权交由她继承,但其继女有异议,致使她无法办理接房手续, 请求法院判决丈夫的遗嘱合法有效, 该房屋的产权归她所有。2月5日, 记者从南部县法院获悉, 该院日前依法判决原告丈夫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南部县男子李某,1995年与前妻离婚, 女儿覃某随前妻生活。后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5日, 李某留下自书遗嘱,声明“由吾妻张某继承新华路拆迁还房120平方米的房产,张某必须照料我的晚年生活和处置我的身后事。张某继承房产后,任其自行安排处理, 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此后, 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并履行了照顾李某的义务。2019年2月18日, 李某去世。

后张某主张对李某应得的还房享有继承权,其继女覃某提出了异议。张某遂将覃某告上了南部县法院。“李某和她前妻离婚后,被告覃某一直跟随她母亲生活,和李某来往较少,成年后也没有对李某履行赡养义务。李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后,我操办了后事并通知覃某参加了葬礼。 现因为覃某有异议,致使我无法办理继承房屋的接房手续,请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法庭上说。

对此,被告覃某认为,她父亲李某生前在南部县的住房,属于她爷爷和奶奶所有。 她爷爷奶奶去世后, 法定继承人是她的父亲和叔父、姑姑,这三人均没有放弃继承。“我爸爸留下的遗嘱,无论真假都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覃某说。

南部县法院认为,李某名下的房产, 之前已与亲人进行了合法分割,是属于合法继承,李某去世后, 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将财产交由张某继承, 遗嘱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至于张某请求确认位于南部县新华路某小区拆迁还房120平方米属其所有,但该房未选号,未确定产权,法院不宜直接确认其享有相关产权,但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房权利、义务应由张某享有和承担。

该院日前作出判决, 立遗嘱人李某于2012年11月25日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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