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数万元 分手后该不该返还?
一对中年男女恋爱期间,男方陆续向女友转款数万元。双方分手后,男方将女方告上法院,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钱款。女方辩称男方转来的钱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但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转款给女方是怀着结婚的愿望,现在该愿望无法实现,女方继续占有其中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日前,该院再审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5万元。
恋爱时向女友转款 分手后他起诉要回
南部县女子杨某和成都市青白江区男子苟某, 均生于1974年。2016年9月,二人在成都务工时相识,互生好感,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11月, 双方开始在成都租房共同生活。后来,他们为经济和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4月,杨某独自外出务工, 从此结束了这段感情。
苟某称,认识杨某后,经她索要,他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 向她转款15笔左右,共计6万余元。二人分手后,他找杨某退还,被她拒绝。
2018年7月25日, 苟某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前女友杨某不当得利, 请求判决她返还在双方婚约期间她向自己索要的6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转款凭证。
一审被告未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返还5.2万
苟某在庭审时说:“杨某提出解除双方的婚约关系后,我多次同她协商解决婚约期间的财物纠纷,但没达成一致意见。” 他表示自愿放弃追回部分金额较小的钱款,法院予以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向杨某转款的目的是为了与其结婚, 现杨某单方终止恋爱关系, 其继续占有争议钱款则没有法律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因苟某提供的转款凭证中有重复计算的数额, 法院确认杨某应返还苟某5.2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于2019年底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
法院再审开庭时,杨某当庭陈述:“上次审理时, 苟某向法院提供的我的地址是错误的,我因此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也就没有参加诉讼。”杨某承认苟某向她转账3.7万元, 称这笔款项已全部用于双方生活等开支,请求法院驳回苟某的诉请。
但苟某对于她的说法并不认同,认为他向法院提供的杨某的地址是正确的, 是她不接电话、不收法律文书,法院才进行了缺席审理。“在两人恋爱和共同生活期间,所有生活开支是由我负担的,而且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并没有计算在诉讼请求的数额内。”苟某说。
再审仍认定不当得利 法院改判返还1.5万
南部县人民法院再审时确认,苟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多次向杨某转款,金额在数百元至一万元不等,且有部分转款发生在双方未同居生活期间。法院认为,在恋爱关系中, 双方互有资金往来用于增进情谊确属正常, 但结合苟某的经济条件、消费习惯,他转款给杨某的部分款项已明显超出他能负担的情谊行为范围, 实属怀着与杨某结婚的美好愿望勉力而为,现双方恋爱关系终结,结婚愿望已无法实现, 杨某继续占用其中的部分款项已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杨某称款项已全部用于双方生活等开支, 但她所举证据并不能全部证明资金的具体去向,且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分析判断, 部分开支也超出一般维持共同生活的日常所需。综合双方的陈述及所举证据,结合本案实际, 法院酌情认定应当返还的金额为1.5万元。
日前, 南部县法院再审判决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苟某1.5万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恋爱期间资金往来 也可构成不当得利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该案虽属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往来,但法院认为双方恋爱结束后,女方继续占用男方所转的部分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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