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座位还打人 寻衅滋事被判刑

南充晚报 2019-07-18 00:38 大字

本报讯 南部县几名青年男子,在演艺会所为朋友过生日时, 因强占座位与他人发生纠纷,肆意殴打他人。案发后,多人被判刑, 而80后男子马某某在逃跑一年后被抓获, 近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马某某,家住南部县城,是一名无业人员。2017年10月28日晚上11时许,马某某和朋友张某某、鲜某、何某等人在南部县红岩子大道一会所为朋友黄某某过生日。 当黄某某和鲜某等人在会所大厅寻找座位,准备切蛋糕时,发现大厅客人已满,没有空余的座位,“寿星”黄某某便走到V2卡座前,无理要求坐在那里的客人赵某让座,被赵某拒绝后,黄某某便用啤酒瓶将赵某砸伤。 当赵某等人离开会所后,黄某某又抓起一个啤酒瓶子,向V1卡座方向扔去,坐在V1卡座上的张某险些被瓶子砸上, 张某便起身与黄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了抓扯。黄某某及其同伙马某某、鲜某、何某等人随即冲上前,用拳头、啤酒瓶子殴打张某的头部等部位。另一名同伙张某某抓起一瓶啤酒, 在桌子上敲碎后戳向张某的颈部, 致其颈部受伤流血。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黄某某、鲜某、何某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唯独马某某负案在逃。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张某为重伤二级。后南部法院分别对张某某、 黄某某、鲜某、何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马某某在出逃1年后,于2018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庭审结束后,马某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南部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 在公众场所对被害人随意进行殴打, 情节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 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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