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醉驾 领刑并处罚金

南充晚报 2019-07-16 00:54 大字

本报讯 成都某驾校一位教练员,在南部县境内醉酒驾驶, 致车辆侧翻,搭乘者死亡。昨(15)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袁某某拘役3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袁某某是南部县东坝镇人,高中文化,系成都某汽车驾驶培训学院有限公司教练。2019年2月8日, 袁某某从成都回到南部,当天中午与朋友在南部县城聚餐,他喝了不少酒。午饭后,他准备驾车回乡下老家。有朋友劝他说,你喝了这么多的酒,就不要开车了吧。但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的袁某某却满不在乎地说,没事,喝这点酒算不上什么。当天下午3时许, 袁某某在醉酒未清醒的情况下, 驾驶川A学号小型轿车搭乘朋友王某某,行驶至南部县东坝镇安福寺村1境内时, 因醉酒后神志不清, 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驾驶员袁某某和搭乘人员王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二人被送往医院,王某某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 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某无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8毫克每毫升, 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5毫克每毫升,王某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案发后, 袁某某委托其家人对王某某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日前,该院一审判处袁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游弋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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