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晚清民国的地方司法及社会转型
2018年11月24日,“《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三辑(一九二八—一九三七)发布会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结题会”在杭州翡丽大酒店举行,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省档案局局长、省档案馆馆长刘芸,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党组书记、副主席盛世豪,浙江大学副校长罗卫东,龙泉市委书记王顺发、中华书局总编顾青等出席发布会并致辞。此次发布会既是对档案整理成果的肯定,也是对各方多年合作历程的回顾。
龙泉司法档案共计17000余个卷宗,约30万件,88万余页,以诉讼文书为主,记录了浙江龙泉自清咸丰年间至新中国成立近百年的司法案件,多方面呈现了晚清特别是民国时期的地方社会,是研究晚清民国地方司法及其转变、民众日常生活与观念、区域发展与变迁等多个课题的珍贵史料。
2007年,龙泉司法档案在龙泉档案馆库房被发现,在包伟民教授及其学术团队、浙江省社科联系统、浙江省档案系统、浙江大学、龙泉市政府、中华书局等多方的合作努力下,龙泉司法档案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一辑(晚清时期)、第二辑(一九一二—一九二七)分别于2012年、2014年出版,第四辑(一九三八—一九四五)、第五辑(一九四六—一九四九)也预计于2019年出版完毕。“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于2013年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立项,同时五个子项目和相关系列项目顺利推进,近年来产生了诸多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这套档案也日益受到国内外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领域的重视。
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团队还在下午举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结题会,集中报告近年来的主要研究成果。
编目、选编与数据库建设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二、三辑主编傅俊主要介绍档案整理的情况与进展。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展开。一是编目。全面梳理这批档案,提取每个卷宗涉及所有案件的起始时间、两造信息、案由、诉讼类型等关键信息,重新编写准确、完整、实用的卷宗目录,这是所有整理与研究工作的基础;二是案件遴选与整理。在已有卷宗目录的基础上,逐年遴选典型案例,汇集同一案件散落于不同卷宗的所有文书,鉴定每件文书的格式、类别,并按时间顺序重新编排,每宗案件下都包含内容提要、档案索引、文书图版三大部分。案件遴选主要考虑审判程序与文书保存状况的完整性,充分反映近代司法变革的进程与地方司法实践的特点,以及展现地方社会面貌等因素。三是数据库的建设。《龙泉司法档案选编》所选档案只占总量的6%左右,案例的遴选总是有一定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因此学界呼吁尽快开展全样本的数据库建设,认为只能数据库建设才能充分发掘这批重要文献的史料价值。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正在规划中,相关各方都在积极探索可行性方案,同时也要克服各种制度与条件的限制。
宗族、女性与契约
杜正贞的专著《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作为“龙泉司法档案研究系列丛书”首部作品也于近期由中华书局出版。杜正贞的研究主要关注近代法律变革背景人、社会及语言表达的问题。书稿分别用三个个案讨论三方面的主题。首先是法律变革和近代宗族的发展。通过对异姓为嗣、祭田轮值、族谱修订等问题的研究,她发现浙南山区社会形态并不只是在晚清民国时期发生激烈的变化,在所谓稳定、停滞的传统社会始终经历着理、法、俗的变化与互动,时间跨度可以长达上千年之久。其次是家庭和女性相关问题。随着抱告制度的逐渐废除,女性开始可以直接参与诉讼过程。司法档案为女性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比如在寡妇立嗣权的问题上,法典、判牍、地方志等不同文献中所表达的寡妇权利具有相当的差异;再如从清到民国,通过从供词到笔录女性叙述的变化,可以观察到女性如何在诉讼中表达自己的诉求。最后是契约和产权问题的研究,契约作为诉讼证据在龙泉司法档案中大量出现,杜正贞在研究中不断追问,契约如何制作、流传和使用,在诉讼中如何被利用等问题。
通过诉讼文书重建现代化图景
第三位成果报告人吴铮强通过对龙泉司法档案中传票、诉状、调查报告、庭审记录与裁断文书5种主要民事诉讼文书的解读与分析,发现清末民初民事诉讼主要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其法规依据可以追溯到清末的《天津府属审判厅试办章程》等。由于立法技术过于简陋,相关法规在确立职权主义审判原则的同时,不能提供合理完备的诉讼程序,为了维系审判事务的运作,基层审判机构依职权自行探索诉讼规则,导致北洋时期民事诉讼程序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不稳定状态具体表现为传统与现代性的断裂、层叠与互嵌等结构模式。吴铮强认为,这些发现为突破线性发展的现代化观念、重建现代性图景提供了历史经验。在立法与机构、传票、诉状、调查报告、庭审记录、裁断文书等七个方面中,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断裂,二是层叠,三是互嵌,并由此提出“既有结构局部现代化”的观点。他试图重建的中国现代化图景有以下特点:1、始终摆脱不了“两头不到岸”的状态;2、传统与现代性的断裂总是造成各种临时弥补机制。3、“纯正”现代性在中国社会的异化是常态,现代性的意义只能从与传统的复杂关系中获得理解。
中西法律的杂糅
华中科技大学俞江教授带领的研究团队,由刘陈皓博士报告研究成果。他们的研究主要关注判决和呈状的批词,以此观察法官在诉讼中观念的演变。首先他们发现,笼统地将传统细故案件当为民事诉讼是有问题的,近代司法转型过程中,大量细故案件可以归为刑事案件。由于民法修订的滞后,近代的民事审判始终长期面临着判决依据不足的问题。在他们主要讨论的借贷、房屋租赁和管业纠纷中,审判往往体现出新法理与传统惯例互相纠缠的特点。比如对契约的处理,不但契约仍然承担着物权证明的功能,而且不同案件对于上手契效力的认定就会产生差异。在北洋时期,中或西、传统或现代的各种规则都可能在诉讼中被采纳,形成了法律规则中西杂糅的形态。
基层审判体系的转承
张凯的报告围绕着“民国时期基层审判体系的转承”展开。首先,清末民初,全国审判体系呈现新式法院与行政机关二元化并行发展的趋势,既具有按司法独立精神而创立的现代法院,又有类似清朝州县自理词讼之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龙泉司法档案系统展现清末民初基层司法制度经历了司法独立、监理司法、行政司法分离这一曲折且不彻底的历程。其次,通过对民初学警纠纷、吴绍唐和李镜蓉家族诉讼的考察,发现士绅以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财政和公共事务,打破了浙江地方原有的官绅权利的平衡,官、绅、民的关系在民国初年发生了重组。此外,张凯的研究还涉及龙泉地区律群体的来源、生活状态以及1940年代律师公会成立过程。
刑事司法制度的转型
胡铭团队报告子课题“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转型与承续”的主要发现。首先,民国时期国家法层面已经确定了追溯主义,但在当时龙泉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占比很高,这与国家法层面并不契合,代表了地方性逻辑,也体现了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分离。其次,通过考察法院工作人员的构成、人财物管理和工作情况,他们发现从晚清到现代基层法院的建设始终没有纳入到理想的现代化进程中,很多变革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是相脱节的当前法院人财物等司法改革的重点,在民国时期龙泉县的法院建设中已经有所反映。此外他们也通过对基层社会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变迁探讨了基层法院刑事司法的运作问题。
司法转型与寺庙产权
陈明华报告的题目是“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庙产纠纷与产权问题”。他的研究发现,传统寺庙不仅是宗教场所,也承担着公共事务、控产机构等职能。清代寺庙产权非常多样化,一方面佛教戒律对产权有所界定,另一方面地方祠庙大致分为国家祀典寺庙(政府控制力度较大)、地方祭祀寺庙(地方共同出资,绅董控制)、独立家族控制的寺庙(家族所有)等不同类型,清中期以后普遍出现地方绅董更多介入寺庙产权结构。清末提拨寺产进行其他活动的行动大量出现,寺院为了应对甚至出现了挂靠日本寻求庇护的行动,作为推行新政的补充资源,政府不得不对寺庙产权作出回应。国家对寺庙进行分类而提拨寺产,而民初中华佛教会的成立也为产权划分带来变数。这一时期大致上确立了地方祠庙分为官、公、私三类的产权体系。大革命以后,随着整个风气激进化,任何党派都试图对庙产进行所有制改造,庙产公有化是个很重要的斗争方向。直到抗战时期,随着教会系统的寺庙慢慢被侵蚀,地方祠庙的庙产通过成立公产委员会、保民大会等形式再一次被提拨,原有的寺庙产权体系已然被突破。
特邀专家对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的成果展开热烈讨论。陈红民肯定了项目丰硕的成果,并建议这批档案需要出版总目录,方便学者参考,而数据库建设需要考察很多实际问题。胡铁球认为文书的格式很重要,其中的变与不变蕴含了典章制度,能反映出人群的变化,并认为在档案解读方面,要对比南部县档案、巴县档案等其他地区的档案。冯筱才认为选者的训练、眼光、偏好都会决定选编的水准,并且期待龙泉研究能扩大到浙南、闽浙赣甚至整个中国。刘永华提醒文书研究背后知识系统的问题,研究文书需要有书写层面的关照、区域性的关照以及人群的关照。王志强希望龙泉司法档案能吸引更多的研究者,引起学术圈更大的关注。吴佩林十分关心各地档案整理和研究,认为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式,并且提醒研究中要注重地域的差别,避免研究同质化等问题。邱澎生认为龙泉司法档案数据库建设非常必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建立更大的知识网,以便密集性的利用,并且建议参照台湾大学的淡新档案和英国的老贝利司法档案(Old Bailey Online)的成功经验。他还提醒在研究中要打通历史学与法学两方面的知识体系,以及在进行中西比较研究时,要充分注意“西方”本身的差异性与多样性。
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从发现至今已经走过了将近12个年头。以包伟民为首的团队在这个项目上长期的探索与坚守,至今既树立了档案文献整理出版的典范,又建立了学术研究的新阵地。但与会者也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动这批档案为学界充分利用,促进更加精深的研究,还需要各方面资源的持续投入,以及后续学术人才的不断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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