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没得到养父遗产法院:他也该有份

南充晚报 2018-04-16 08:24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位老人生前留下遗嘱,将存款和城里房子全部给再婚妻子继承,而将农村的房子交给养子继承,但农村的房子早已垮塌,养子什么也没得到。昨(1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养父的遗产中拿出7万元分配给养子,然后再对遗嘱进行处理。

老人生前留遗嘱 遗产继承起波折

陆高峰原籍南部县某乡, 后在南充城区某单位工作, 他在老家时与原配妻子收养了一个儿子, 取名陆望东, 陆望东一直在南部老家居住。

上世纪90年代初, 原配妻子因病去世,陆高峰于1993年1月18日与南充城区女子赵清芬结婚。 当时陆高峰50多岁,赵清芬48岁。二人虽然都是再婚,但感情很好。他们在顺庆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2.18平方米的住房,登记在陆高峰名下。

后来,陆高峰患上重病,赵清芬对他进行了精心照护。 陆高峰在2012年7月4日立下《生前遗嘱》,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了处理。 这份遗嘱的主要内容是:“我现在和妻赵清芬共同居住的位于顺庆区的住房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我过世后这套房屋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全部由赵清芬继承; 我过世后我的一切存款和现金全部由妻赵清芬继承; 我和原配妻子结婚时父母分给我成家的房地产(南部某乡)全部所有权归养子陆望东个人继承。”在写下这份遗嘱的第二天, 陆高峰又将遗嘱拿去进行了公证。2017年1月13日, 陆高峰病逝。 他的全部遗产除了登记在他名下,属于他和赵清芬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外, 还有他生前在银行的存款140433.63元, 以及他去世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172832元。

虽然陆高峰生前留下了遗嘱,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处理,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他去世后,其妻赵清芬与养子陆望东在继承他的遗产时仍然产生了纠纷, 陆望东对这份遗嘱有异议,因此赵清芬难以顺利继承。2017年2月9日,赵清芬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陆望东,打响了遗产保卫战。

养子挑战养父遗嘱 “我什么也没有得到”

法院开庭审理时, 原告赵清芬请求法院判决位于顺庆区的案涉房屋中属于陆高峰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她 继 承 , 陆 高 峰 的 银 行 存 款140433.63元中属于陆高峰的遗产份额由她继承。赵清芬说,被告陆望东系陆高峰在和她结婚前收养的儿子, 位于顺庆区的本案诉争房屋系她与陆高峰的夫妻共同财产, 陆高峰生前在银行的存款140433.63元,也是夫妻共有财产。 陆高峰生前曾立下遗嘱, 将上述房屋中属于他个人的全部所有权,交由她继承,对于银行存款在遗嘱中也明确交给她继承, 这份遗嘱是陆高峰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公证。陆高峰因病去世后, 她与陆望东因房屋及银行存款继承发生纠纷,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望东长期生活在农村,身患数种疾病。他向法庭说,他与陆高峰是父子关系, 在陆高峰去世前他已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外出务工,除享受国家低保政策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非常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遗嘱的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陆高峰的遗嘱看似给他留有相应的遗产,但事实上陆高峰在老家的房产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倒塌,他什么也没得到。陆望东向法庭提出,他现在65岁,陆高峰应该给他留下15年的生活费用,共计159048元,这笔钱应在陆高峰的遗产中扣除,剩余部分再按遗嘱进行分配。此外陆望东还提出,赵清芬在陆高峰去世前的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陆高峰的遗产进行继承。

法律眷顾 养子得到实惠

法院审理后认为, 陆高峰死亡后, 赵清芬、陆望东系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陆高峰的《生前遗嘱》 是否为继承人陆望东留有遭产;如没有, 陆望东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应当在遗产处理时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后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陆高峰遗嘱表示将其南部老家的房产留给陆望东,经调查,陆高峰在南部老家的祖宅已经垮塌, 陆望东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其本人在上世纪80年代修建,且于1985年3月17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可见,陆高峰实际并未给陆望东留有遗产。 本案继承人陆望东在被继承人陆高峰死亡时,已系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考虑到陆高峰生前遗嘱中确有给陆望东留下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 陆望东除享受国家低保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应当在遗产处理时为他留下必要的遗产。 法院酌定在案涉遗产中为陆望东留下价值7万元的遗产,对于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将位于顺庆区果城路某小区的案涉房屋判归原告赵清芬所有;陆高峰在银行的存款140433.63元,由被告陆望东继承7万元, 余下的70433.63元由原告赵清芬所有。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遗嘱应为这类人保留必要份额

律师雷震:《继承法》 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被告陆望东正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法院酌定为他留下7万元的遗产继承份额。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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