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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系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实现共建共享共赢

南充日报 2016-04-29 07:42 大字

南充市人社系统近年来坚持民生为本、廉政执法、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强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效控制和化解各类劳资纠纷事件,力争在全市共建和谐劳动大环境,共享和谐发展成果,实现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和谐共赢。

提前预警 实现源头管控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劳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市劳动监察部门做到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细查严管,及时掌握欠薪动态,做到监管到位、提前预警;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有效衔接,注重收集相关证据,为公安部门抓捕、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详实完备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充分利用各大宣传平台,加大农民工维权及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普及,引导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警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

数据采集 实现立体化管理

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全面完成了两网化建设, 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目标、内容、职责、要求,合理划分网络,开展了人员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流程, 实现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软件上线运行,推动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网。在做实两网化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了数据采集和维护,提升数据入网的质量, 做实用人单位数据信息,为规范管理、处置突发事件、推进社保扩面、促进就业再就业、清欠农民工工资提供数据支持和执法保障。

廉正执法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劳动监察部门不断强化队伍的标准化建设, 加强了对劳动监察队伍的管理,强化对劳动监察人员执法培训,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综合素质、 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办案能力, 提升队伍标准化建设标准。 要求全市劳动监察人员严格执法、 廉洁从政,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执法到位、执法逗硬,始终把法律法规和群众利益放在前面;要时刻保持廉洁的政治定力, 这既是对工作负责、对家庭负责,也是对人社系统形象负责、对劳动监察旗帜负责。

南部县:

确保监管到位对欠薪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抓源头防控,确保监管到位。南部县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5%,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取、专户存储。建设单位申报办理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行政许可手续,须同时提交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书》。未取得《交款证明书》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材料款分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账户,并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县住建局备案,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按月划拨到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对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账户的,严禁项目开工建设。推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要将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未按期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预储账户资金不足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房地产企业预储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督促企业从房屋销售资金共管账户中调出资金充实预储账户资金,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房屋销售资金共管账户“只进不出”,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

抓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县劳动监察大队与县住建局定期、不定期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情况明、家底清,心中有数。向全县建筑企业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在每一个在建工地发送了《致广大建筑施工单位的一封信》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并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南部县建筑业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同时要求全县用人单位和监管部门锁定项目所有务工人员,并签订建筑简易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是报县分管领导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二是建议对该项目全面停工,三是对该项目立案并限期支付,做好移送公安机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抓依法移送,确保打击到位。2016年,县劳动监察大队对36起涉嫌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公安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报送县检察院并建议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起,9起因欠薪嫌疑人逃逸而上网追逃,其余案件均在立案前将农民工工资得到了妥善解决。

阆中市:

突出证据采集抓好行为人逃匿认定

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着重抓好建设施工领域行为人逃匿认定,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将建设施工领域行为人归纳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实际投资人、劳务公司负责人、包工头等。在建设施工领域案件查处过程中,依据100号文件的规定,首先厘清各方承包关系,找出欠薪根源以确定各欠薪主体,采取向各欠薪主体同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便于明晰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行为人拒收书面文书后,一是采取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项目所在地张贴文书并使用手机、执法记录仪拍照、录像采集证据;二是现场询问建设工程包工头所属班组长、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了解相关行为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否取得联系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采集证据;三是询问行为人的近亲属,了解相关行为人的联系方式、去向等情况,要求其转告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并制作调查笔录采集证据;四是办案人员及时向行为人打电话和发短信告知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处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并将每次通话内容进行录音记录、短信内容打印备案采集证据。经多次联系行为人仍不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按照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将依据采集到的充分证据,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营山县:

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惩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营山县劳动监察部门对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堵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按规定列入企业“黑名单”。建设单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施工单位及其负责的项目名称,三年内不得参加营山县工程项目招投标;用工企业由相对应的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还要通报国土、工商、房管、银行等部门停办相关业务。

同时,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严厉查处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实现对用人单位监管的常态化、动态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县人社、住建、公安、发改、工商、经信等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及不同产业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联合开展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集中治理突出问题。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审、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县人社部门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简化程序、快速立案、限期结案。(南人宣)

■以案说法

劳动者擅自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能否主张违约金

【案情简介】

高某于1984年入职某公司从事其中一项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高某经公司派遣,于2003年、2007年和2012年分别到沈阳、成都等地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高某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前,该公司均与其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了培训后的服务年限和违约金。高某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期间,该公司向李某既足额发放工资又全额报销了培训费用。

2013年8月26日,高某向公司请假病休1个月。病假期满后,高某既未延假又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直未到该公司上班。其后,该公司停止为高某缴纳2013年度养老、医疗保险费。

2014年4月,该公司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2014年12月,高某不服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遂于2015年1月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审理过程中,高某辩称该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2013年度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自己不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1、劳动者擅自离职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不承担违约金。仲裁委应如何裁决?

2、用人单位多次并重复约定了专业培训协议期限,劳动者所承担的违约金是累计计算还是以最后一次来计算?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高某按最长期限(即最后一次)培训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评析】

该公司为高某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高某以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2013年度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也没有为其办理失业保险为由,主张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但高某属擅自离职,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也未举出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对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某在接受培训后,不按约定的服务期在该公司服务,应当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高某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于该公司重复约定了专业培训服务期限,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属性和效力,本质上来讲是特殊的劳动合同期限,对于同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应该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劳动合同期限,后一个服务期可以覆盖前一个服务期协议,因此,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按最长期限(即最后一次)培训协议中的约定来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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