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数罪 获刑16年
(王艳艳)1月22日上午,顺庆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案件,其中,阆中男子李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万元。据悉,自顺庆区开展平安南充“百日整治”行动以来,顺庆区人民法院已公开审理65起各类刑事案件,93人获刑。
2014年1月14日,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通过微信聊天,以800元的价格约沈某开房,在房山区某宾馆与沈某发生性关系。2014年1月15日早晨,当沈某想要离开时,李某突然用绳子及布条将沈某捆绑,胁迫她说出了银行卡密码。随后,李某抢走沈某的一张工行卡和一张建行卡,通过ATM机,从沈某工行卡内取走现金2万元,又用该工行卡刷卡消费近5万元,购买一条黄金项链,之后,李某携款潜逃。
2014年3月2日,在南部县城永和佳苑小区,李某以向程某某购买一辆银灰色别克二手轿车为名,骗取程某某信任。在程某某复印证件时,李某谎称要驾车到银行取款,随即将该车开走并逃逸。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3万多元。
2014年6月12日,李某到顺庆区潆溪川东北二手车交易市场行骗。李某在张某经营的二手车门面处,以买车需试车为由,趁张某不备,将张某代他人出售的一辆黑色大众二手轿车开走并逃逸。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5万多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012年10月19日,李某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2年,由于李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后,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撤销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李某退赔程某某32222元;退赔被害人沈某69125.56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少龙告诉记者,此次,该院公开审判了一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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