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成就高校教师两个著作一等奖
●本报记者 郑钦豪
昨日,记者从西华师范大学获悉,在刚刚结束的四川省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中,西华师大老师吴佩林所著的《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 和蔡东洲、吴佩林、苟德仪、左平合著的《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两部作品获得一等奖。著书缘于多年档案整理
西华师范大学教授吴佩林说,明末清初,四川战乱不断。到顺治4年,清军大举入川,南部县30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人口已不足一万。一个明朝的农业大县遗留给清政府的却是一座废城。从《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的第一张清代四川南部县及其周边地区地图来看,现在的南部、阆中、巴中、广元等均隶属当时的保宁府,而现今的仪陇、营山、蓬安、西充、岳池、广安、邻水等均隶属当时的顺庆府。
据吴佩林介绍,清顺治皇帝为稳固帝业,笼络人心,一方面设法减轻赋税,承认制盐井、灶为老百姓私有财产,鼓励外流绅官、流民还籍;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官衙,特别是基层县衙设立编修馆,将清政府所作利国利民之事存入档案,编入史册,传扬后代,引导万民。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顺治13年,《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开始编纂,一直到宣统3年才结束。
吴佩林告诉记者,《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这部书之所以选择清代南部县这个地方,是因为是这个地方保存有珍贵的清代地方档案———《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从2005年开始,他参与到《清代南部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工作之中,让他与《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有了更加亲密的接触。因此,才有了后来的《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和《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而《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和《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均获四川省第十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一等奖。
清朝妇女告状受限制
吴佩林说,在如今已整理出的档案里,既有州县为管理地方所出台的各类规章制度,也有直接反映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相关资料,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阅读档案的过程中,他觉得很多事都不可思议,比如,既然民间社会有家族组织与乡里组织的调解、诉讼又需要付出不低的成本,为什么仍有相当多的纠纷诉讼到衙门?“主要是兴趣使然,我才开始着手研究清代的民事纠纷。”吴佩林说。
《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书中描写了古时对妇女告状的限制。元代时,对妇女告状有了法律的规定:妇女在全家无丁男的情况下,可以让“宗族亲人”代诉;如果妇女所告不实,则罪妇人,不罪及“宗族亲人”中的代告者;妇女不能代替夫出讼,不过“寡居无依,及虽有子男,别因他故妨碍,事须论诉者”,法律允许妇女自己起诉。而到了清代,妇女在诉讼方面延续了明代的《大明律》,妇女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被完全剥夺,甚至遇到“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的情况时,也没有告状的权利。
从《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记载的州县档案来看,清代居民有了困难先找家族长老,这是当时的居民们处理纠纷的一种普遍现象,当时的官方还赋予了宗族与乡里组织调处细故纠纷的职责。在当时,宗族与乡里组织调处细故纠纷的处理场所通常选择在祠堂等庄重威严之地,城镇、集市等交通便利之地,或者是神庙等具有宗教色彩的地方。处罚的方式大多为责打、认戏罚酒、立戒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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