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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3·21”车祸 肇事司机获刑6年

华西都市报 2014-08-18 13:49 大字

今年3月21日,南充市仪陇县发生一起货车坠崖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人受伤。17日,记者从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认为驾驶员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货车载人 致使10人死亡

经调查,3月21日凌晨4时20分左右,胡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12人,从仪陇县凤仪乡向南部县方向行驶。当货车行至凤仪乡高立村猪公垭一上坡路段处时,因车辆动力不足,胡某将该车熄火后下车,准备将货箱门打开让乘车人下车。正当胡某下车去开货箱门时,该车向后滑行,后坠入公路左侧斜坡长度约为41.7米的崖下,造成张某、侯某等8人当场死亡,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相关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胡某驾驶超过核载质量、核载人数且人货混装车辆,疲劳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本次事故由胡某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胡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 司机被判6年徒刑

近日,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仪陇县“3·21”交通事故案。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10人死亡(其中2人因伤医治无效死亡)、2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年。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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