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账174万 还款?借款? 法院一审判这174万是借款
是借还是还?
成都的吴秀梅老师被告上了法庭,原告孙邦奇称他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174万余元,吴虽没打借条,但担保人赵进庆知情。吴秀梅对这笔钱却有截然相反的说法,她说转账款是孙还她的钱,她将之前的借条还给了孙,没想到孙竟反过来起诉她。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锦江法院判了这起说法各异的借款纠纷案:吴秀梅败诉,因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174万余元是原告给的还款,而孙邦奇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
这是借款 给被告账户转入174万余元
59岁的孙邦奇是四川南部县人。今年7月,他向锦江法院起诉了29岁的吴秀梅和担保人赵进庆。孙邦奇说,他与担保人赵进庆是朋友关系,在赵的介绍下认识了吴。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吴秀梅说资金周转困难,向孙邦奇借钱。
“在赵进庆自愿对吴的全部借款提供担保情况下,我用转账、汇款、现金存款等方式分四次共向吴的银行账户转入174万余元。吴秀梅答应半年后还款。”孙邦奇说,今年2月以后,他多次向吴秀梅催讨借款,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不将钱还他。他请求法院判吴还174万余元、延期支付的资金利息、律师费、公证费等,担保人赵进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还款 原告还完钱就把借条还给了他
今年8月23日,锦江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吴秀梅的说法却与原告截然相反。
吴秀梅及她的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说,吴秀梅挂职锻炼期间,赵进庆是吴工作上的上级。2010年,赵介绍孙和吴认识,孙提出向吴借钱。2010年至2011年期间,孙通过赵以现金的形式向吴借了近200万元。吴先将现金交给赵,赵再转交给孙。孙邦奇向吴出具了借条,后孙分多次通过转账和现金形式将借款返还。吴见借款还了,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就将所有借条归还给了孙邦奇。张志刚律师认为,原告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关系,无法证明这是吴向孙的借款。
吴秀梅还称,孙提交了赵进庆提供的174万余元的担保说明,可担保的形成日期却是在起诉之日,不符常理。吴还收到过孙的恐吓短信,短信是孙发给赵进庆,再由赵转发给自己的。
不存在借条 担保人称是借款 愿负连带责任
“我和孙邦奇是10多年的朋友。2010年10月,吴秀梅看了一个写字楼准备投资,委托我帮忙借钱。”庭审中,赵进庆解释,他通过孙以转账形式借给吴秀梅70万元,吴秀梅签购房合同时一共支付了185万元,从赵银行卡上划了115万元给开发商。赵说,2011年6、7月,朋友催还款,他找孙借给吴100多万元,孙将钱打入了吴的银行账户,吴又将钱划入赵的账户,由赵再还给朋友。因为相信吴秀梅是老师,所以没有让她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吴秀梅曾向他发短信说,自己慢慢还款。赵进庆说,吴秀梅说的“通过我借钱给孙邦奇”不是事实。
孙邦奇起诉后,要求赵进庆协助收回借款,吴秀梅说自己没钱。赵觉得对不起老朋友孙,于是出具了一份担保说明。如果吴秀梅确实无法偿还借款,他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 判为借款
锦江法院查明,2010年4月,吴秀梅在工作期间,通过赵进庆认识孙邦奇。2010年12月2日,孙邦奇从中国工商银行向吴秀梅账户中汇入515000元。2010年12月3日,孙邦奇从南充市商业银行向吴秀梅账户中汇入185000元。2011年6月21日,孙邦奇从中信银行向吴秀梅账户中现金存款46000元。2011年8月5日,孙邦奇从中国农业银行向吴秀梅账户中汇入1000000元。庭审中,吴秀梅认可她收到过174万余元。今年6月20日,赵进庆出具一份《说明》,内容是:“吴秀梅是我介绍给孙邦奇的,吴向我借钱,我钱不多,就联系了孙邦奇借给她,我的确表示过愿意对所借的174万余元承担担保责任。”
孙邦奇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及现金存款的凭证,而吴秀梅也表示收到174万余元。赵进庆清楚双方涉案款项的情况,他的陈述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结合吴秀梅自己提交的短信来看,该短信可以反映孙邦奇确实存在借款给吴秀梅,且该短信不存在对吴进行恐吓。因此,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孙邦奇与吴秀梅之间成立借款关系。吴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还款。
锦江法院判决,吴秀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邦奇借款174万余元及立案至实际偿还期间的利息,赵进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吴秀梅承担。对此,吴秀梅称不服将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提醒:借条有讲究 最好有旁证
昨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邓庆律师、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说,由于情面、“哥们义气”,借钱不打借条现象非常普遍。律师提醒:
一是借款方面。朋友间的大额借款,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不能怕因要打借条让对方产生不信任而伤了感情。对方也要自觉,借款时应主动打借条,这是天经地义的。借条上务必约定是交付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现金的,最好有证人作证,通过银行转账的要写清户名和账号。借钱和还钱过程中,如果能有录音、证人最好,以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二是还款方面。归还借款时,不打收条的情况也很普遍,一定要让对方写收条,并写明日期及收款人。
三是诉讼时效方面。法律规定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债权人需及时索要和起诉。
四是借款诈骗方面。借钱时许诺给高利回报,当收到一两次“利息”后,借款人就“蒸发”。
五是借条要素要写全。需写清当事人、时间、金额、利息等。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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