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12名恶势力人员非法催债获刑
本报讯(余颖 记者 牟廷河)记者日前从阆中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犯获刑12年。
经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青某某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有预谋、有计划地在南充市顺庆区周边实施了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骚扰等方式向廖某某等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青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12人使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他人等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阆中市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青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1万元,对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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