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到期 合同解除该不该退还未用租金?

南充晚报 2021-02-06 02:27 大字

本报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丁红菊)贵州90后女子陈某在阆中80后女子董某处租房办宾馆, 一次性交纳了10年租金15万元,但因经营不善长期闲置, 陈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房东董某向其收取了3万元违约金。 后双方解除租房合同,但对剩余5年的租金返还产生了争议。

现年24岁的陈某,是贵州省习水县人。2015年3月5日, 她与大她9岁的阆中女子董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租赁董某位于阆中市内东街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民宿经营,租期10年,年租金1.5万元,一次性付清10年租金15万元,支付押金1000元。该合同同时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陈某一次性支付给董某10年租金15万元和押金1000元。2017年4月29日,因经营不善,长期闲置,陈某将房屋转租给他人, 在董某的要求下,她向董某支付了违约金3万元,然后外出打工。转租期满后,房屋长期闲置。2020年2月3日,陈某返回阆中, 双方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 但对返还租金未达成协议。

2020年4月28日, 陈某将董某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要求判令被告返还5年租金7.5万元,退还押金1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租赁董某的房屋后, 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15万元,由于经营不善长期闲置, 造成较大损失,而在陈某将案涉房屋转租给他人时, 董某还要求她支付了违约金3万元,已显失公平,但陈某还是给付了3万元违约金, 证明她在经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 恪守承诺,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而,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后,董某再次主张违约金3万元, 于情于理显失公平。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董某返还原告陈某剩余5年租金7.5万元。押金1000元董某已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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