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护主咬伤邻居 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南充晚报 2019-07-15 00:48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两位邻居因小事发 生 口 角 和 肢 体 冲突, 其中一方饲养的狗帮主人打架, 一口将对方咬伤。 昨(14)日, 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村民田枫赔偿被狗咬伤的女邻居肖珍2094元。

只因车往地里过 小事不忍酿了祸

64岁的田枫和50岁的肖珍都是阆中市飞凤镇石扶场村的村民,相邻而居,两家关系一向和睦,但在去年10月下旬, 双方却因小事发生纠纷,以至反目成仇。

去年10月23日下午,肖珍从自家责任地边经过时,看见地里有一些凌乱的车轮印,她想起当天上午看见邻居田枫推着手推车运送农作物,曾从自家地边经过,断定是他造成的,于是便赶到阆中市公安局柏垭派出所报警,称田枫推车从自己地里经过,将菜苗压坏。公安民警赴现场调查,证实田枫确实用手推车推农作物回家时经过肖珍的责任地,在地里形成了车轮印,但并没有碾坏地里的菜苗。因此,民警只是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和疏导,并没有对田枫进行处罚。

第二天上午9时许, 肖珍出了家门, 准备去自家责任地里收黄豆,她家的一条花狗也摇着尾巴,优哉游哉地跟在主人后面。半路上,在经过田枫家的责任地时,肖珍见田枫正在地里干活。 他家的一只大黄狗蹲在路边,像一名忠诚卫士,守护着辛苦耕耘的主人。 因头天的事没得到解决,肖珍心中有气,而田枫想到作为多年邻居,肖珍却为些许小事到派出所告自己一状,也憋了一肚子火。二人一见面没说上几句话, 便争吵起来。双方的狗也加入了阵营,向着对方汪汪乱叫。

矛盾升级动了手 爱犬护主急下口

两人吵了一阵后, 田枫说,我推车从你地边过路你都要去告我,今天也莫想从我地边经过。他拦住肖珍,不让她从地边经过,二人又互相抓扯起来。两家的狗也在旁边互相撕咬。田枫家的大黄狗见肖珍正揪住自己的主人不放,便猛扑上前,冷不防咬了肖珍一口,然后迅速跑开了。肖珍大叫一声,赶紧松开田枫,见自己右大腿被咬得鲜血淋淋,急忙按住伤口,在自家花狗的护送下,回到了家中。因伤势比较严重,肖珍止住流血后,当天又乘车赶往阆中市三陈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狂犬疫苗, 加上其他医疗费,她共用去1994元。

后经阆中市公安局柏垭派出所和阆中市飞凤镇石扶场村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肖珍遂向阆中市法院起诉田枫,要求对自己进行赔偿。

2019年3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肖珍请求判令田枫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164元。

田枫承认肖珍确实被狗咬伤了,但称当天两家的狗都在现场,互相乱咬, 不能确定是哪家的狗把她咬伤的,而且她是在打自己的时候被狗咬伤的,她本人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

依法保护健康权 判赔邻居二千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田枫违反饲养动物管理规定, 在散养狗时未给狗佩戴狗链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给他人造成伤害, 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田枫也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肖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田枫并不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田枫认为肖珍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肖珍的具体损失,法院对其主张的医疗费1994元、 交通费100元予以认定,对其主张的误工费3000元, 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次受伤而劳动收入减少的情形,故法院不予认定。

日前, 该院一审判决田枫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肖珍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94元。(文内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赵云

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 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在被被告的狗咬伤的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故判决由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也向养狗的人提了个醒:管好你的狗,不要让它给你惹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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