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 药房供货商被查处
本报讯(记者 李然)日前,消费者李先生服用某保健品后出现不良症状,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款保健品存在虚假宣传嫌疑。11月2日,记者从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经过该局执法人员调查,最终责令涉事药店退还消费者购物款500元、赔偿损失费200元,并对供货商立案调查。
10月24日上午,游客李先生在阆中市张飞大道某药房购买药品时,看到该药房内销售的一款保健品外包装上标注着“治疗慢性疾病”等宣传字样。在询问了相关疗效后,李先生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该保健品。谁知,当天李先生服用该保健品后,出现了呕吐症状。随后,李先生找到药房要求退款、赔偿,但药房负责人却称,李先生未能提供呕吐症状是保健品所致的证据,所以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了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监管所的电话,投诉该药房。
接到投诉电话后,该监管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均为“藏卫特食字2008第0023号”,且标注了“对慢性疾病有治疗作用”等宣传内容,但该药房却无法提供有关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健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宣传内容,同时要注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内容。药房销售该保健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涉嫌虚假宣传。最终,该药房被责令退还李先生购物款500元,并赔偿其损失费200元。
随后,执法人员根据该药房提供的线索,对该保健品供货商进行了查处。在供货商处,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扣押相同保健品16瓶,并对该保健品供货商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保健食品无法代替药物,不要盲目相信保健食品对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的宣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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