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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 失独家庭扶助金城乡统一

达州晚报 2016-04-19 12:49 大字

17日,国家卫计委发布消息,我国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分别为270元、340元。

17日,国家卫计委官网消息称,近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此后,在2013年底,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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