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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借钱未打借条 录音为证获得支持

四川法制报 2015-07-31 23:52 大字

借钱要打借条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中经济往来的常识,可是因为“面子”思想的作祟,家住阆中市柏垭镇的胡某在借钱给邻居王某之后却没有让对方打借条。原本想着关系好,王某应该会按时还钱,可真到收债时,王某却不再承认借了胡某的钱。近日,阆中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

关系好 不打借条无所谓

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是上下相邻楼层邻居,胡某与王某是朋友,两家人关系比较好。2014年1月,王某因资金运转困难向胡某借款1.8万元,胡某借给王某钱后,王某并没有向胡某书立借条,碍于情面,胡某也没有主动要求打借条。

起纠纷 要求还钱没借条

2014年8月,胡某、王某两家人因饮水问题发生纠纷,两人关系也日趋恶化。由于关系的恶化,胡某多次找王某要求书立借条,但王某一直未向胡某书立借条和偿还借款。于是胡某找来村上干部宋某某对原、被告吃水问题和借钱一事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果。随后,胡某便向阆中市法院柏垭法庭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打官司 录音为证获支持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辩论。针对胡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辩称虽然借过胡某的钱但钱已经还了,现在胡某主张还款,应提供借条。

胡某没有借条,却当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该录音资料中王某口头承诺每年偿还6000元,并分三年偿还借款共1.8万元,王某虽然认为录音资料存有疑点,但还是认可此次录音是同胡某间的谈话。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楼层邻居关系且借款金额不大,双方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客观上存在口头借款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证据音质清晰且无疑点,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存有疑点,但被告当庭自认视听资料系其本人与原告间的对话言语,且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应当对其反驳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终认可此份录音证据,判决王某偿还胡某的借款。

法官说法>>>

录音并非都认可

虽然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本案承办法官还是要提醒群众,录音证据并非都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录音证据要发挥证明力,还需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等;第二,录音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第三,录音证据要证明没有被剪辑和伪造;第四,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判决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锁链,才可以发挥证明力;第五,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如果被告予以否认并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录音证据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承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还是应书写正式的书面借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旷心怡 本报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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