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泄露手机号判赔机主3万元

华商报 2021-03-03 02:40 大字

因写有个人手机号的广告招牌出现在电影画面中,机主为此每天接到近百个骚扰电话。

近日,湖北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个人隐私权案件。《被光抓走的人》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未在影片中对当事人手机号进行技术处理,被判侵害个人隐私权赔偿当事人3万元。

判决书显示,电影《被光抓走的人》于2019年12月13日上映。影片中,主演黄渤和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原告曹女士门店和春城鲜花行门前,其中曹女士门店招牌上的电话“182××××4116”出现在两段合计共40秒的电影场景中。

影片上映后,大量的观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曹女士。曹女士认为,被告公司在影片拍摄过程中疏忽,造成其电话号码泄露,侵犯其隐私权,故将出品方诉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曹女士经营美甲店,将手机号码公开店面招牌上,意在招揽客户,系向特定美甲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影片侵害了原告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在一定范围给原告造成影响。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被光抓走的人》电影作品中曹女士的电话号码,同时赔偿曹女士3万元。

企查查显示,北京京西文化与北京合众睿客均因未执行赔偿款,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据了解,北京京西文化曾出品《战狼2》《我不是药神》《流浪地球》《你好,李焕英》等影视作品。据中国青年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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